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流法庭法官到尖峰镇长田村,巡回审理了一起涉肥料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黄某觉从某生态工程公司购买钾肥和复合肥,但未按约支付肥料款。某生态工程公司遂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何海瑜在查阅卷宗后,发现虽然已向当事人送达庭前材料,但经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知晓,被告因忙于管理种植果树,无法抽出时间前来开庭。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便带着书记员前往被告的种植地进行巡回审判。
法官了解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肥料款金额没有异议,称由于自己种植收益亏损,无法及时偿还肥料款。被告的承包地目前仍处于继续种植未收成阶段。根据案情,法官在与双方协商后,提出考虑到被告正在种植投入阶段,无法一下子拿出资金偿清肥料款,不如短期内先通过分期来偿还一小部分肥料款,待其种植收成取得收益后再偿清剩余的肥料款。
双方当事人采纳了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