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法院审理的一宗生鲜运输变质案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2年11月16日,杜某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一批生鲜食品送至北京朝阳区的客户,由于客户对生鲜食品有品质的要求,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在下单时特别选择了“生鲜特快”服务,并支付了相关保价费用,同时明确注明了保价金额为5000元。快递公司在当天下午就将该快递收取,但这批生鲜直到12月1日才姗姗到达,且已变质发臭,客户据此拒收。
快递公司被杜某起诉后,辩称疫情管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涉案生鲜在北京通州分拣中心时,因快递配送员核酸阳性,站点受到疫情防控影响,导致货物无法及时送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快递公司还提出,与杜某订立的《快件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疫情原因导致的快件延误、毁损属不可抗力,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快递公司在知道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送达的情况下,并未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杜某。此外,快递公司提交的《快递服务协议》中虽有免责条款,但双方并未签订该协议。作为专业的快递公司,在接收邮件时理应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损失。因此,快递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杜某为案涉快件交纳了保价费用,双方约定保价金额为5000元。因此,文昌法院依法判定快递公司向杜某赔偿5000元。(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