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阳、孙友花、李汇、陈瑞、海南祥瑞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骏驰阳光商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晓阳,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下河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7808145531。
被执行人:孙友花,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前观巷56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209062827。
被执行人:李汇,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下河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5106135532。
被执行人:陈瑞,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湖街明湖苑小区23号4门508,公民身份证号230622197806054055。
被执行人:海南祥瑞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DN16A。
法定代表人:李福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骏驰阳光商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育秀路3号B313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22X45。
法定代表人:陈瑞,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依据:(2022)庆仲(裁)字第(324)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1,917,897.02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核实后处置,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全部款项的30%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邮寄财产线索材料,并说明本人身份信息,信封上注明“财产线索”字样,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拒不配合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邮寄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383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肖传义
联系电话:0898-88866508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