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的纠纷经新兴镇政府主持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了。因此,我想撤诉。”12月2日,原告张某忆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新兴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据了解,张某忆与张某拾同为新兴镇某村村民,二人因土地纠纷协商不下,张某忆将张某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等。因诉前调解无效,新兴法庭立案后如期开庭。庭审中,张某忆述称,其持有南瑞岭某四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但被张某拾占用多年,张某拾应向其返还土地。张某拾辩称,案涉的四块土地中,有两块土地是其用其他两块土地与张某忆置换而得,如张某忆坚持取回土地,也要还回交换地。经审查,张某忆对土地交换一事予以认可。由于该土地纠纷存在历史等因素,双方当事人是同村,为避免矛盾扩大和深化,法官认为该案仍有调解的可能,劝导双方可再次尝试协调解决该案纠纷。
庭后,新兴法庭法官主动向新兴镇政府汇报该案基本情况,请求镇政府协助化解该案纠纷。新兴镇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新兴镇政府综治中心人员通过法理分析、讲理劝说,从尊重历史事实以及亲情角度出发,最终促成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意见:张某忆同意将已确权的土地中的一部分重新确权给张某拾,张某拾同意将种植的约1.2亩槟榔地归还给张某忆;张某忆向法院申请撤诉。(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