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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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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5 21:52:31 打印 字号: | |

日前,《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办法》,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在贷款条件方面,《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方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4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同时,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办法》鼓励各市县推行电子化审批,推动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以进一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来源:法治时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