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被告阿强(化名)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据了解,阿珍(化名)与阿强(化名)之间因情感琐事引发纠纷。某日,阿强前往阿珍住处,试图沟通解决双方矛盾。然而双方情绪失控,争执愈发激烈。冲动之下,阿强在阿珍居所附近拾得一块铁质锐器,向阿珍大腿部位捅刺。经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确认阿珍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阿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阿珍因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4日后,阿珍因伤引发左下肢静脉血栓等并发症,再次住院治疗18日,产生较高医疗费用。阿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强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总计14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阿珍表示自己下肢静脉血栓也系阿强捅刺造成,承办法官对于阿珍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认定。通过审查阿珍提供的医疗票据、病历记录以及相关的诊断证明等,法院确认其因阿强的伤害行为而产生的初次治疗费用,以及后续引发血栓等并发症再次入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均与本次伤害事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阿强虽辩称部分后续医疗费用的产生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阿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阿珍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对于阿珍超出合理诉求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