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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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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6 23:13:05 打印 字号: | |

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规定》明确,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并要求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与路线行驶、分类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不得泄漏和遗撒建筑垃圾;针对消纳设施和场所用地难的问题,要求政府统筹建设需求、合理布局,保障建设用地,并从运营管理、环保措施、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消纳设施和场所作出规范。

《规定》明确,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以堆放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再由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区分是否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形明确具体管理责任人,并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明确堆放地点,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等义务。

《规定》明确,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行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要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日常巡查、部门联动执法和跨区域处置、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场所运营单位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发布综合利用产品、土方等信息,提供信息对接服务。

《规定》明确,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法治时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