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二中院在向某住工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工公司)送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确认其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省二中院出具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据了解,住工公司与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住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56万余元及违约金。住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二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住工公司与实业公司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住工公司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实业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共计60万余元。双方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主审法官作出调解书后准备向双方送达时,了解到住工公司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之前,已经主动向实业公司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遂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