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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专栏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诉源治理典型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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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30 20:59:33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价值判断的“风向标”作用,对多发易发纠纷案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提高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及裁判结果预判。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发布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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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七):

被告人张某雄等人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案

——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跑分”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在庄某某(在逃)的介绍下,于2021年6月起在平台上刷单跑分,直至2022年1月停止。期间,张某某明知刷单跑分属于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仍为获取佣金提成而继续跑分刷单,并发展了被告人周某某等5人刷单跑分。被告人吕某某在庄某某(在逃)的介绍下,于2021年1月起在平台上刷单跑分,直至2022年1月停止。在刷单跑分期间,吕某某发展了被告人岑某某等5人作为下线参与刷单跑分并从中获得佣金返利。被告人吕某某在庄某某(在逃)的介绍下,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平台上刷单跑分。

 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刷单跑分及发展下线人员参与刷单跑分的形式予以掩饰转移,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余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实施刷单跑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胡剑锋、芩红绵、卢成、符传福、吕某某、黄运强、陆喜勇、蒋磊、陈苏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跑分”是犯罪分子的江湖“黑话”。“分”其实是钱的意思,“跑分”就是让钱跑起来,是“洗钱”的意思。犯罪分子通过“跑分”,让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转移,人为设置追找障碍,以此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最为常见的就是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的方式进行“跑分”。以出租出售银行卡为例,上游犯罪分子会以招聘兼职等为名发布信息,并以赚快钱为噱头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一旦有人上钩,上游犯罪分子会将收走上钩人的银行卡、交易密码及手机、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等,进行转账操作。其间,还会要求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人提供刷脸等验证操作,以便顺利从被害人处接收和转移赃款。还有本案涉及的通过平台进行的“跑分”。所谓“跑分”平台,就是披着网络兼职的外衣,把一些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以及其他服务商等接口进行聚合,出借、收取收款码,形成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情形。

根据“跑分”所处不同阶段,以及上游犯罪的不同,“跑分”可能会涉嫌不同的罪名,比如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涉嫌洗钱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涉嫌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雄即不同于其他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因在于其明知刷单跑分的行为属于洗钱的犯罪行为,其知道跑分平台的钱来源有涉黄、涉赌、涉诈骗等非法产业,仍参与操作账户转移、提现,并收取提成,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此,提醒大家提高警惕,切莫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收款二维码等提供给他人,切莫轻信赚快钱的广告宣传,切莫因贪小便宜铤而走险。“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低风险高利润”的宣传,其背后极大可能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快钱”面前还是应当擦亮双眼,三思后行。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