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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专栏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诉源治理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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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30 19:19:44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价值判断的“风向标”作用,对多发易发纠纷案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提高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及裁判结果预判。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发布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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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黎某及子女诉海棠区政府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案

——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黎某于1978年12月出生入户在弯坡村田仔乐小组。2004年4月,黎某与韩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的两名子女均落户在田仔乐小组。黎某一家房屋位于田仔乐小组,一直生活居住在该小组,黎某在该小组具有选民资格,享有承包地,享受该小组福利待遇。2017年7月,黎某丈夫韩某某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该小组,其原户籍地居委会出具其未曾享受过该村有关土地权益分配的证明。2021年3月18日,三亚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弯坡村土地,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海棠区政府未对黎某家庭做出补偿决定,故黎某及其子女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案中,黎某自出生起即落户在田仔乐小组,户口从未发生过迁移变动,子女出生后亦落户在该小组,且黎某房屋位于该小组,一直生活居住在该小组,具有选民资格,亦具有承包地,享受该小组福利待遇,系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女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现所居住房屋被征收,原告应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补偿权益。因此,本院判决被告海棠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其六十日内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涉及到本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与他村村民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的“外嫁女”,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关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海棠区政府未就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第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带着真心真情,付出更大努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同时,三亚中院针对“外嫁女”的征收安置问题向海棠区政府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