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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专栏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诉源治理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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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30 18:01:13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价值判断的“风向标”作用,对多发易发纠纷案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提高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及裁判结果预判。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发布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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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先易后难,以点带面

成功调解劳动争议系列案件

并当场履行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位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三案,劳动者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诉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公司认为其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相关费用。案经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节假日加班工资。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中级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三位劳动者意见一致,不愿让步。后经法官向公司明理释法,并向三位劳动者分别做工作,逐个促成调解,三案最终全部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一次性给予补偿,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通过组织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对调解协议内容当场履行完毕,高效化解了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尽力促使当事人面对面到场调解。当事人本人期待通过诉讼想到达的目的,因与其委托的律师在人情往来、法律知识、经济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考虑和认识,其提出或者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往往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存在差异。本案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在调解方案提出和优化时,法官能够直接与当事人沟通,掌握当事人真实的想法,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策略。律师在旁给可以予当事人法律上的协助,使得调解进度得以快速推进,当事人的疑惑能够立即解答,调解成功率提升。

二、善于发现调解突破口,先易后难,逐个击破,以点带面。本案三位劳动者在调解之初,意见一致,步调协同,谁都不愿松口让步,调解陷入僵局。在法官对每个劳动者分开做工作后,发现其中一位劳动者有调解的可能性,遂围绕该劳动者重点作调解工作,耐心地说理析法,释明诉讼的成本和后果,并让公司给予最大的补偿力度。在获得公司可以当场履行的承诺后,该劳动者最终接受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调解。法官当场确认调解协议,并让公司立即支付了该劳动者补偿款。在此基础上,法官继续对下一位相对较容易沟通的劳动者做调解工作,耐心地沟通和释明。劳动者看到前面的同事已经和公司达成调解并拿到现钱,在补偿金额上经多次反复商讨后,最终也与公司达成了调解。立场最坚定的最后一位劳动者,见前面两位同事均已与公司调解且已收到补偿款,最终也放弃了自己原来的意见,与公司握手言和。至此,三案全部调解成功。

三、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以诚取信,彻底解决纠纷。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劳动者大多愿意作一些让步,但要求公司能够及时履行,确保其权益能够真正实现。通过督促公司当场履行,能够彻底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也减少其后续的诉累。劳动者也愿意为此放弃部分利益;公司见有利可得,条件允许的也有意愿当场支付。本案在公司承诺可以当场履行时,劳动者的态度明显出现松动,最终均与公司达成调解,当场获得了补偿。后续双方再无诉讼和执行程序的困扰,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完全案结事了,取得了极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四、释法明理,调解有法可依。三案公司上诉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各项费用。但从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来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公司亦向劳动者支付部分款项,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本案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文| 范启鹏)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