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潇和孙某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潇于2021年10月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砗磲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销售。2022年1月26日,陵水行政综合执法局人员在孙某潇经营的店内现场查获砗磲28件。经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2瓣砗磲贝壳为库氏砗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9瓣砗磲科其他种贝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砗磲总价值为5.9万余元;7件砗磲工艺品为砗磲制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经陵水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认定,7件砗磲工艺品价值 2625元。孙某潇非法获利240元。
被告人孙某妹从2020年起从李某处进货珊瑚和鹦鹉螺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销售。2022年1月26日,陵水行政综合执法局人员在孙某妹经营的店内现场查获鹦鹉螺3件、白珊瑚13件、苍珊瑚3件。经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3件苍珊瑚骨骼样品、12件疣状杯形珊瑚骨骼样品、1件鹿角杯形珊瑚骨骼样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件鹦鹉螺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19万余元。孙某妹非法获利3000元。
陵水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分别审理后当庭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妹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