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在第24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来临之际,省一中院审理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生效,2名被告人获刑判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据了解,2016年11月,李某联系胡某到万宁市兴隆农场沉香
李某和胡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8条,价值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因被告人胡某受雇于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且猎捕行为未造成蟒蛇死亡的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