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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一人转移名下财产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获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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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5 21:56: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被告人被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据了解,文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唐某某应分别支付文某某、孙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某某、孙某某遂向昌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3月,昌江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昌江法院向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唐某某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交出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也不如实向法院报告其名下位于海口市某处的房产,并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转让价款未用于偿还债务。2022年7月,昌江法院依法以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近日,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转移其名下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来源:法治时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