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职务侵占犯罪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2023年4月至7月期间,刘某某伙同同事王某某利用管理和调度钢筋的职务便利,在一工地3次盗窃共计10捆12米长的钢筋,销赃得款6.75万元,刘某某分得3万余元,被盗钢筋价值15.6万余元。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自己保管的公司财物变卖并将变卖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