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一男子朱某某外出喝酒回到小区,故意刮花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小轿车,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儋州法院查明,2023年8月某日,朱某某外出和朋友喝酒,回到儋州市那大镇他家所在的小区楼下停车场,发现一辆小轿车停放在他经常停车的小区公共停车位上。朱某某心生不满,借酒闹事,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刮花该辆小轿车的车身。朱某某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被该辆小轿车行车记录仪拍下了。受害人程某某看到新买的轿车被刮花后及时报警。次日,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民警传唤朱某某。经鉴定,该小轿车被损坏价值6045元。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儋州市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全部予以采纳,认定朱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