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明确了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修改后的《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量监督的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