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便于当事人在诉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进一步明确诉求,促进诉前、诉中和解、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依照《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自2024年1月22日起,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启动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前委托鉴定案件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需且有明确鉴定事项,并可以在诉前进行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诉前委托鉴定的纠纷范围包括: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劳务合同纠纷;6.产品责任纠纷;7.买卖合同纠纷;8.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9.其他适宜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的纠纷。二、诉前委托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与所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诉前委托鉴定,无相对方利害关系人的特别程序案件除外;3.有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相关材料;4.所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理诉前委托鉴定的法院对所涉纠纷有管辖权;6.申请人在申请诉前委托鉴定时,尚没有案件各方共同申请的鉴定意见;或者虽有案件各方共同鉴定意见,但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希望重新鉴定,并同意以诉前委托鉴定意见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三、立案庭、人民法庭安排法官、法官助理在立案窗口作为审查专员负责诉前委托鉴定的审查。对符合诉前委托鉴定条件的案件,审查专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引导申请诉前委托鉴定;诉前委托鉴定案件的指导法官应当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诉前委托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各方当事人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并依法委托鉴定。四、当事人申请诉前委托鉴定的,应向立案庭、人民法庭立案窗口提交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联系方式,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填写完成送达地址确认书、签收诉前委托鉴定风险告知书,同时提交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的,应当签收诉前委托鉴定风险告知书。五、诉前委托鉴定的操作规程及相关事项,按照《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六、依据《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进行的诉前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与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