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未成年人专题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3月,在蔡某与唐女士的离婚纠纷案中,法院一审判决孩子蔡某某由唐女士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孩子带走。之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多次强制执行未果。
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孩子蔡某某交给唐女士。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
2023年5月,蔡某到唐女士处要求带走孩子蔡某某,唐女士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孩子的哭喊和劝阻,殴打唐女士并造成孩子面部受伤。蔡某某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
为保护孩子蔡某某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女士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最高法认为,孩子先是被暴力抢夺、藏匿长期未见到母亲,后又目睹父亲不顾劝阻暴力殴打母亲,自己也因此连带受伤,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故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来源: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