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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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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7 19:3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海南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

根据《办法》,在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办法》所指实习生为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6个月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见习人员为按照有关规定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海南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海南省16岁至24岁未就业青年;超龄从业人员为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

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明确,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均按海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

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来源:法治时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