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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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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1 22:14: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亚公布《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最高罚50万元。

《办法》适用于在三亚市管辖水域内的水上旅游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分为总则、经营管理、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三十二条。

据了解,在经营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经济主体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方可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水上旅游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办法》明确,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开展排他性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登记、检验手续,未依法履行登记、核验义务或者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利用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开展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水上活动的行为。(来源:法治时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