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
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
(下称《若干规定》)
正式施行
记者从当日举办的
政策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若干规定》将从4个方面
对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业与场所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表示,《若干规定》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强化源头管控,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切入口,从明确禁止性行为、理清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等4个方面作出规范,立法更细、更准、更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二是明确文身服务机构的提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规定文身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是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别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民政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职责。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针对未成年人文身乱象需要依法整治、重典治乱的现实需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两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力度。(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