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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公布最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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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0 12:00:22 打印 字号: | |

为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三亚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向三亚中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执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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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案例一 


被执行人:谢雅婷

1

身份证号:4600281995111*****


涉走私普通货物罪纠纷一案。2020年3月,被告人谢雅婷组织代购人员套购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63,334.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已缴纳2.7万元)。
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中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又未履行义务,三亚中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案例二

被执行人:黄金雄、黄俊均

2

黄金雄身份证号:4602001964121*****

3

黄俊均身份证号:4602001988071*****


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年6月1日,钟某、江某峰与黄金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金雄向钟某、江某峰借款50万元,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借款一次性支付给黄金雄指定银行 账 户;黄 金 雄 按年率 5 0%收取借款 利息;借款期限为1 0 年,2016 年6月1日起至2026 年6月1日止。合同第四条还款方式约定:黄金雄收到借款之日起次月开始,每月3 0日前向甲方以等额本息方式返还本金及利息(每月共计还款20833元整);合同第五条保证条款中约定,丙方即黄俊钧对乙方即黄金雄就承担的本合同约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第六条约定:此合同于10 年期限届满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债务予以全部结清,双方合同自动终止。同日,黄俊钧向钟某出具债务担保书承诺:其对黄金雄向钟某借款50万元的债务以其在三亚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抵押物,黄金雄不履行债务时,钟某有权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琼0271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金雄应以判决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某、江某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62503元。黄俊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中院在2023年1月9日对其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中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案例三

被执行人黄循福、高梅

4

黄循福身份证号:4602001982060*****

5

高梅身份证号:4602001981070*****

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年6 月6 日,三亚某包装材料店与黄循福签订《欠款合同》,黄循福确认尚欠三亚某包装材料店款60万元,约定于2020年12月1日前还清欠款,逾期未付款利息按欠款本金月利率2%计算。同时还约定逾期未还款,三亚某包装材料店因申请仲裁和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黄循福承担。高梅同意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并在欠款合同落款的乙方处签名确认。之后,黄循福还款3万元,尚有57万元材料款未按时付清,三亚某包装材料店追索未果,由此产生纠纷。 

海南国际仲裁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海仲案字第95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黄循福、高梅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三亚某包装材料店支付拖欠的贷款5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黄循福、高梅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三亚某包装材料店偿付仲裁费21,148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3620元、保函担保费1500元、律师服务费2.5万元。

在仲裁院作出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中院在2021年9月14日对其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中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案例四

被执行人:韦欢

6

                                              身份证号:4602001993080*****


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年6月16日,韦欢与哈尔滨某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向被执行人提供总额2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并约定了该笔贷款的年利率、还款方式等信息。被执行人未依约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还款出现逾期。故哈尔滨某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应向哈尔滨某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罚息近两万元。在该仲裁院作出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尔滨某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亚中院2022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中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案例五

被执行人:陈能寿

7

                      身份证号:3522271968032*****

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年7月19日,陈能寿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卿借款50万元,吴某卿当天通过银行向陈能寿转账50万元。陈能寿向吴某卿列下借据,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清偿此借款50万元及利息。之后,因陈能寿逾期未还款,吴某卿催要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三亚中院经审理此案,作出(2021)琼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能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卿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

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中院在2022年6月16日对其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中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图文| 执行局 )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