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省高院当日发布2022年海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有民事、行政案件,也有刑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1
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垄断协议被罚款
一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南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有10余项,其2018年度含消防安全监测业务的销售额约为1亿元。省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决定对南盾公司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南盾公司认为协议达成的最低价不是固定价,不属于垄断协议,且省市场监管局处罚过高,不应以上一年度全部销售额进行处罚,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南盾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后,南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一公司取名“中铁”
被令停止使用
基本案情:中铁投资公司于2020年9月8日通过“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自主申请注册。2022年1月4日,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行政决定,认定中铁投资公司使用含有“中铁”字样的企业名称,使公众产生误解,应当停止使用。中铁投资公司不服被诉行政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决定。2022年3月16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此后中铁投资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中铁投资公司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
火锅店装潢“复制粘贴”
被判赔
基本案情:成都小龙翻大江公司发现,海南大龙翻印公司开的“大龙翻印”火锅店门店装饰装潢包含的巨龙倒悬、鲤鱼上墙、收银台木桩、出师表、演艺台等17项元素与自己的“小龙翻大江”火锅店的装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该公司认为,海南大龙翻印公司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攀附公司商誉,客观上完全照搬公司装修装潢,构成侵权,且获利巨大。之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省高院审理后判决,海南大龙翻印公司立即停止其经营的火锅店使用与成都小龙翻大江公司相同或近似的17项装潢,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4
公司、楼盘起名
侵犯商标权被判赔
基本案情:科纳公司起诉称,福达公司、中瑞华辰公司和亚特兰蒂斯酒店公司在未取得科纳公司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ATLANTIS” “亚特兰蒂斯”,构成对科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亚特兰蒂斯公司的企业名称包含了与科纳公司注册商标“亚特兰蒂斯”完全相同的文字,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三家公司及其项目与科纳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海口中院提起商标权侵权之诉。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一审认定福达公司、中瑞华辰公司和亚特兰蒂斯酒店公司侵权行为成立,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100万元经济损失。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违反竞业限制遭起诉
被判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女人春天公司授权韩某为女人春天连锁机构在某省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总代理权,在特定经营区域内使用注册商标“女人春天”。双方在签订的《区域总代理合同》中对同业竞争限制进行了约定。韩某在合同终止前,已在为加入某医药公司做准备,并在合同到期交接后即进行“弹美时尚”品牌的经营招商。女人春天公司认为,韩某存在违反同业竞争限制约定等违约行为,起诉韩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200万元。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韩某向女人春天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
一公司被判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基本案情:“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昌丰公司以“世纪蜜二十五号”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京研寿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昌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昌丰公司生产、销售的“世纪蜜二十五号”系“都蜜5号”,应当向京研寿光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遂判决昌丰公司向京研寿光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7
未按约定开发计算机软件
一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2020年9月30日,阿梯柯公司与又一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又一城公司为阿梯柯公司提供全渠道O2O产品中的“全渠通”“蜂采易(旗舰版)”“UPOS”等定制、对接功能,合同总金额为42万元。之后,双方再签订合同,约定在产品服务内容上新增相关软件的定制功能,合同总价款为36.6万元。
阿梯柯公司认为,又一城公司向其交付的涉案软件无法正常运行,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涉案合同,返还合同款及赔偿相关资金占用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01.7万元。
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又一城公司向阿梯柯公司返还合同价款31.296万元; 给付违约损害赔偿金15万元。
8
纸箱使用“火山荔枝”
一企业起诉其他公司被驳回
基本案情:艳阳下公司起诉称,琦祥公司、琦强公司在纸质包装箱上使用“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及胶带上使用“精品火山荔枝”侵犯了其“火山荔”商标、“火山荔枝”商标和“火山荔枝王”商标。
裁判结果: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火山荔枝”作为注册商标在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的显著性较弱。艳阳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也无证据证明“火山荔枝”这一名称获得较高知名度是经其使用所致,艳阳下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无证据证明涉案纸质包装箱版面样式与艳阳下公司的纸箱相同或类似,琦祥公司、琦强公司不存在借用艳阳下公司商标信誉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误认为涉案纸箱和胶带是艳阳下公司生产的。艳阳下公司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9
三亚一公司
取名“哈工大”遭起诉
基本案情:哈尔滨工业大学系以理工科见长的全国重点大学,系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高校,具有稳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哈工大”作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简称,为公众所知悉。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公司未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许可,在设立和对外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包含“哈工大”文字的企业名称,造成不良影响。哈尔滨工业大学向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公司函告变更名称未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
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
10
男子自建网站
传播影视获刑
基本案情:万宁市男子陈某某自己建立、经营一个网站,从其他网站链接影视作品1187部,其中包括许多热门影片,并从中收取会员费。经查明,陈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
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某不服上诉,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