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持股比例为0.485%的小股东,能否查阅、复制、摘抄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近日 ,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请求系基于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三亚城郊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995年9月1日起,王某星与范某炳合作经营三亚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因王某星与范某炳均已亡故,其所占公司股份分别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认定,王某星的继承人王某宇等七人共同持有三亚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8%的股份,其中原告王某宇持股比例为0.485%。
自2000年原告与王某宇等七名小股东依法被确认股东身份以来,被告三亚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未向原告王某宇等公开公司经营和财务相关信息。2022年1月20日,原告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15日内允许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被告收到函后未向原告提供相关材料,损害股东知情权。遂成诉。被告称原告无权查阅原始凭证及摘抄会计账簿,原告要求查阅、摘抄被告签订的联营合同、合作协议等超出其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行使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起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请求系基于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城郊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从立法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股东只有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去,在具体操作中,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严格保护,对切实规范公司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王妍 吉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