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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执结一起标的额3300万元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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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20 19:47: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标的额3300万元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送来锦旗致谢。该案的顺利执结有力促进了军民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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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履约  一方提起诉讼

2006年4月28日,武警某队与盛某公司签订三亚某小区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合同,约定将武警某队位于三亚市金鸡岭路1.8万余平方米的土地交由盛某公司代为开发、建设三亚某小区,所建房屋及房屋销售收入资金均归武警某队保障部所有,为此双方共同设立了共管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均归武警某队保障部所有。2010年1月,武警某队保障部与盛某公司又将项目的部分房产销售权拍卖给华某公司,并签订了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华某公司以1.4万余元/平方米的价格取得2.4万余平方米房产包销权,合同总价款为3.49亿余元,并约定了每一期付款的条件、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

眼看付款期限届满,华某公司仍欠2900余万元未支付。2019年6月20日,武警某队向三亚中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3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警某队支付三亚某小区项目房款2354万余元;三、变更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民初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华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警某队支付违约金。

初步调查  陷入执行困境

因被执行人华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武警某队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三亚中院立案受理后,马上展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三亚东方支行尾号4541账户内有存款41万余元。2021年3月31日,三亚中院将该存款扣划至法院代管款账户上;次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武警某队。

随后的“四查”表明,该公司全部分支机构已经注销,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审协作  破解执行难题

经执行细查,华某公司的股东为海南双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在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华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三亚东方支行账户内转出300万元至该公司尾号7449账户。

为确保生效判决的执行案款不落空,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华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指引申请执行人通过立案追加海南双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1年11月22日,三亚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武警某队向三亚中院申请追加双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华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1月9日,三亚中院作出判决,予以支持。双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原执行过程中,三亚中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三亚东方支行尾号4541账户。

在武警某队申请追加双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武警某队申请保全冻结,省高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琼民终1013号民事裁定书,以160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双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到1109万余元,为后续的生效判决的执行打好基础。

  高效出击 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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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三亚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三亚中院立案恢复执行后,执行员高效出击,迅速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于2022年7月15日至7月26日共执行到2033万余元支付给武警某队;多次召开执行听证,协调执行双方和解、按期履行。

8月1日,三亚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三亚中院执行工作转为居家办公。这期间,经执行员反复协调,双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主动将300万元支付给武警某队。疫情结束后,执行员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关心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并协调解决本案的剩余债务的履行。

9月16日,双某公司主动履行500万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到位2833万余元,执行工作临近尾声。在执行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核对剩余款项后,双某公司、华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将剩余执行款450万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同日,三亚中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其他强制措施。9月23日,三亚中院裁定其中的444万余元支付给武警某队,以抵偿被执行人拖欠其剩余的全部债务,将剩余的5万余元,退回给双某公司。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案件执结后,执行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为执行局法官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点赞,并专程为法院送来锦旗,以表谢意。(文:吴忠  图:执行局)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