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作为当事人对本法庭审理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了更好保障您的上诉权利,节省您的时间成本和精力,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了解上诉的相关情况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上诉的主体
提起上诉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可以就案件的裁判结果提起上诉,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二、提起上诉的对象
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法庭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本法庭做出的调解协议或经本法庭平级的涉外民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特约调解员、与本法庭合作的国际调解机构等做出的调解书不能上诉。
本法庭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判决与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三、提起上诉的期限
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四、上诉需要提交的资料
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上诉需要提交的材料,参照本法庭诉讼指引中《涉外民商事诉讼须知》中列出的相关内容。
五、上诉缴费
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您必须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如果交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如果您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