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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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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7 17:49:57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主要指在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为了更加顺畅推进执行程序,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阅读以下申请执行的内容。

 

一、请您核对是否符合以下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外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经与本庭平级的涉外民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特约调解员、与本庭合作的国际调解机构等做出的调解书经本庭司法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请本庭强制执行。

本庭合作的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转化为本庭裁判文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请本庭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如申请执行书;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如果您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如果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申请人、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与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不一致,申请人、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需重新提交身份证明的相关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并必须提交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已已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并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交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已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并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提交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代理,参照涉外民事诉讼代理规定执行。已经取得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不能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内地代理除司法部《关于取得内地律师法律执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司法部136号公告)范围以外民事案件的诉讼

 

三、被执行人的义务

按时到庭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受理与执行

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本庭执行机构接受移送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主要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法院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主动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可要求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存、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藏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妨害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或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八、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本庭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本庭执行组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九、到期债权

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行通知后15日内向本庭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本庭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十、执行监督和异议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有权向本庭反映,本庭应当及时处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作出的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本庭的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庭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本庭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请您特别注意以下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对拒不执行或者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不如实申报财产;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或者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