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陈述意见,以促进法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诉讼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须知。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法庭调查中各方陈述的事实、法律条文的适用发表各自的观点。本庭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将根据案件情况合并进行。
二、请您按照以下顺序参与法庭辩论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理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育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为了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利,建议作为当事人的您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三、请您在辩论中注意以下要点
(一)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切勿言语或行为攻击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
(二)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具体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三)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与案件事实查明无关的事实无需陈述。
(四)如想打断对方的辩解而与其辩论,应经审判人员许可。
(五)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审判人员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调查不清而又是影响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证据,可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六)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将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