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与他人产生了保理合同纠纷,在本庭起诉或应诉时,为了您更详尽的提供证据,更有利支持您的诉讼主张,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提交以下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果您是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或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如果您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对企业的查询资料,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请您提交能够作为证明存在保理法律关系的证据
(一)保理合同;
(二)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证据;
(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送达凭据;
(四)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五)债权确认书;
(六)其他可以证明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三、请您提交可以作为证明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证据
(一)买卖合同;
(二)增值税发票;
(三)货物交付凭证;
(四)对账单;
(五)货运凭证;
(六)付款承诺函;
(七)其他能证明存在应收账款的证据。
四、如您认为保理合同无效,可以提交如下证据
(一)证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胁迫手段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证据;
(二)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内容掩盖了非法目的的证据;
(四)证明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五)证明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证据。
五、如您想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保理合同义务,可以提交下列证据
(一)保理融资款的付款凭证;
(二)应收账款转让凭证;
(三)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债务人的证据;
(四)还款凭证;
(五)其他证据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六、在涉及债权转让是否已经通知债务人时,您可以提交下列证据
(一)债务人已经收取的明确标明转让主体与内容的应收账款发票;
(二)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三)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且债务人已收取的回执;
(四)向债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且债务人回复确认的电子邮件;
(五)其他能证明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据。
七、从基础合同主张抗辩权提交的证据
如果您是债务人,并且基于基础合同向保理商主张抗辩权的,除应提交自己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外,还应就提出的具体抗辩理由,如否认合同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主张自身免责或者合同法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八、基于基础合同主张抵消权需提交的证据
如果您是债务人,并且基于基础合同向保理商主张抵销权的,除需要提交与债权人签订的基本合同外,还需要提交您与债权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以及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相关证据。
如果有本须知未列举完善的证据,请一并向本庭提交。
特别提示:本须知中的保理商是指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债权人是指及本合同(如买卖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是指基础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人。
九、域外证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