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与他人产生了合同纠纷,在本庭起诉或应诉时,为了您更详尽的提供证据,更有利支持您的诉讼主张,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已作了详细的规定,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如果您是自然人,应提交记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如果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等级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合同关系成立及效力的证据
(一)各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
(二)其他能够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电子数据,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据适用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条款如有修定、补充的,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据;
(四)证明合同效力的证据。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一)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据;
(二)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的证据;
(三)证明损失额及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证明本庭有管辖权的证据;
(二)证明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据;
(三)证明案件诉讼时效的证据;
如果有本须知未列举完善的证据,请一并向本庭提交。
五、域外形成的证据规则
1. 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具体要求参照《涉外民商事诉讼须知》;
2. 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本庭为查明事实认为的确需办理的除外。
3. 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上述第(2)类证据,不论是否已经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本庭均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等予以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