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掌握证据,推动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在案件事实调查中需要查明的事实争点整理出来以后,接下来就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法官会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为提高庭审效率,举证、质证活动应围绕争议焦点来展开。
二、请您把握好证据提交责任与期限
您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您应当在本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庭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三、请您提供证据原件
庭审阶段,要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且是对双方证据的原件进行质证,如果没有原件,在法官允许情况下,对复印件也可以进行质证。如果没有证据原件,将可能导致诉讼延期,或者因真实性无法验证造成本庭不予以采纳。因此,携带证据原件是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
四、举证质证应全面、真实、客观、合法、及时
庭上提交各项证据时,当事人应完整地反映证据的原貌,不能断章取义,任意,片面地理解与示证,只认可对自已有利的内容,绝对排除对对方有利的内容。否则,在对方证据充分面的情况下,案件审理反而对自身不利。举证、质证要全面、客观,呈现案件的全貌,使法庭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举证、质证要有逻辑性,在举证前当事人应对证据进行梳理排列,所举的证据应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单个证据之间能环环相扣,构成一条牢固的证据链。
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出示每一项,每一组证据时应清楚、准确地说明出示的原因、目的或其他需要予以阐明的事项。当对方提出质证意见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就对方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而不是可留至辩论、最陈后陈述中发表。
五、请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
主要证明您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并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能及时有效联系您,并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您。
如果您是自然人,需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身份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居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如果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六、您可以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七、申请证人出庭的要求
如果您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八、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您提交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九、请您注意不正确举证质证的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法院依其情节轻重可分别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