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您高效经济的收集诉讼证据,更加便捷解决纠纷,保障您的合法权利,您需要了解诉讼中关于证据开示的相关内容,我们为您准备了本须知,请您仔细阅读。
一、首先您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的同时,也了解到双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在相互交换证据的过程中促使案件尽可能的接近可客观事实,防止证据突袭致使各方当事人更合理的形成结果预期,进一步增强通过和解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证据开示由本庭审判组法官助理通过主持庭前会议进行。
二、哪些证据需要开示
凡与案件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关联的、将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资料原则上都应予以开示。具体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外国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证据资料、涉案信息等。但以下证据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资料
(二)涉及当事人一方的商业秘密,该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开示。如确有需要,经法院决定可以开示,但其他各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案外人泄漏该资料。若因此造成损失,泄密的当事人应予赔偿;
(三)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
三、请注意如果不履行证据开示的义务可能会而临的后果
一方当事人合理的期限内拒绝开示证据的,没有合理理由的,法官可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拒绝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掌握有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开示证据,如对方当事人绝出示的,法官可以根据其审理的情况认定拒绝出证据的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