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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合理和解方案风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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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7 17:45:41 打印 字号: | |

虽然调解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但诚实信用是社会人的基本行为准则。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尔反尔,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拒绝接受原本同意的和解方案,造成调解期间多方的不懈努力付诸东流,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为严肃调解程序,倡导和维护诚信价值目标,本庭对明显不当拒绝合理调解方案的行为将予以规范和惩戒。下面,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关于拒绝接受合理和解方案须知,帮助您了解相关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一、请您首先了解什么是合理和解方案

合理调解方案,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和专业化的调解引导,初步达成的基本接近公正的纠纷化解意见。从常理上讲,针对纠纷事实,当事人基于一般认知能力对纠纷事实的初步判断也会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做出预判。从审判上,法院会基于审判程序对纠纷处理做出裁判。法院判决的结果对于您主张的支持程度,并没有超过调解方案的处理意见,那么您拒绝调解方案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不当拒绝。因此,请您在拒绝调解方案之前,能够认真思量利弊得失。

 

二、约束机制有何前置条件

(一)对于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拒绝或者阻扰调解的当事人,法官可以通过调整诉讼费律师费用的分配,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不当后果。

(二)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公正合理判断其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或阻扰调解的进行。

 

三、拒绝接受合理和解方案的不利后果范围

提出调解方案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拒绝调解方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其出庭应诉所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费等费用,法官可以予以支持。对方当事人予以反驳的,应提交拒绝调解方案的合理理由,或其参与了最低限度的前置调解活动的证明。

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明确的和解或调解方案,对方当事人予以拒绝。如果本庭作出的裁判结果没有超过该和解或调解方案提出数额的,当事人主张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收到和解或调解方案之后产生的律师费用,本庭予以支持。

 

四、例外情形

当事人在本庭主动提议和解或对方当事人提议调解时,如该方当事人无理由拒绝调解或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又提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用请求的,本庭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