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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前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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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7 17:45:06 打印 字号: | |

为高效化解您的矛盾纠纷,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本庭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前置旨在引导当事人以更加平和的方式、更加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下面,我们为您提供了以下关于调解前置的指引,帮助您了解相关程序,请仔细阅读。

 

一、您需要先了解一下调解由哪些优势、好处

(一)和平协商。相比严肃的法庭对立辩论,调解能够缓解冲突,避免矛盾激化,您可以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中解决问题,有利于双方握手言和、修复关系,有利于今后和睦相处或往来合作。

(二)时间快捷。调解程序灵活简便,若达成协议,可选择签字即生效,节约您数次开庭、往返交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成本。若调解不成,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三)便于履行。您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以法律文书赋予法律效力,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结果,有利于双方自觉履行,避免您在以后发生执行难的风险。

(四)节约资源。调解能够较大节约司法资源,比如诉前调解在立案阶段就将一部分案件分流,减轻了庭审、执行负担,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节省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在开庭审理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二、您需要注意一下诉讼前调解的有关事项

(一)调解的案件范围:属于本庭管辖范围内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应当适用调解程序先行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时,应当针对调解方案表达登记意愿。如果仅对法院适用调解程序先行调解不同意,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本庭不予采纳。

请您注意以下案件不适用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二)本庭案件管理办公室在立案前将向您告知关于诉讼前调解的相关规定,并引导您到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处进行拆前调解。

(三)如果您明确拒绝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需要出具《拒绝调解确认书》,说明拒绝调解的理由,并签字确认。如果您拒绝履行,将计入本案的诚信诉讼档案,并在裁判时通过诉讼费、律师费予以规范。

(四)如果涉港案件在诉讼前由中立第三方作出评估的,法律专家可引导您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也可要求本庭指定一名调解员协助其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立案前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确有调解可能的调解期限不超过60日。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本庭案件管理办公室将案件移送立案。诉中由中立第三方作出评估的,法官将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将指导和协助您签订调解协议,告知且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可引导您请求人民法院对发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六)下列纠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您对法律关系本身没有争议,仅是在标的额度上存在争议时,调解员或调解组织会主动征询您是否愿意适用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

1.争议标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法律关系,明确的买卖、承揽、租赁合同纠纷纠纷;

2.法律关系明确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纠纷;

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5. 其他涉及金钱支付的简单的民事纠纷。

(七)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本庭调解员或调节机制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征得您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完整、准确记录在《无争议事实记载表》,并会告知您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您无须在诉讼过程中对已记载的事实举证。

请您注意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确定《无争议事实记载表》的证据能力,并同时告知原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其他不予确认的情形。

(八)拒绝合理和解方案的法律后果。对于合理和解方案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可能在诉讼费、律师费上担负不利后果,详见《拒绝接受合理和解方案风险须知》。

三、您需要注意一下诉讼中调解的有关事项

您在开庭前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调解情况证明材料,以证明您进行了最低限度的前置调解活动:

(一)提交调解笔录证明其已参加最少一次由调解员主持的实质调解;

(二)提交调解员签字的调解证明书,证明已通过电话、网上平台或其他方式主持双方进行了实质的调解;

(三)提交证明参与了最低限度的前置调解的其他证据。

如果您在诉讼中明确表达调解意愿的,法官可以征求您的意见,直接由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或者通过案件管理办公室委托调解。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