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涛,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山东大学科技产业园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艳蓉,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涛、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奥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鲁01知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宋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上诉人泓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超、亓艳蓉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涛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泓奥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提成报酬164.7万元,并依据2018年2月11日合作协议支付滞纳金;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用由泓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为:(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泓奥公司应向计算机软件的合作开发者宋涛支付软件许可使用费的收益酬金。宋涛与泓奥公司共同开发了“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预警系统V1.0”(登记号2017SR139704)和“高背压供热机组运行优化系统V1.0”(登记号2017SR137760)两款软件(以下简称两涉案软件),对该两款软件共同享有著作权。泓奥公司许可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台公司)使用两涉案软件,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宋涛。(二)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泓奥公司应向宋涛支付相关酬金。1.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甲方指泓奥公司,乙方指宋涛)提出的各项节能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分项目签订技术协议。达成共识的项目,按协议进行。未达成共识的项目,甲乙双方可以各自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进行,互不干涉。”该条款违背了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条款。2.泓奥公司隐瞒了其与黄台公司签订四份承揽合同(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事实,双方就涉案项目没有进行“一事一议”,其行为构成违约。3.涉案项目合同于2018年1月1日之后签订,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泓奥公司应按项目毛利润的30%向宋涛支付酬金164.7万元[(158万元+156万元+108万元+127万元)×30%]。(三)泓奥公司应向宋涛支付滞纳金。因泓奥公司故意隐瞒涉案项目,导致宋涛数年未得到应有的酬金,按照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泓奥公司迟延支付酬金应向宋涛支付滞纳金。
泓奥公司辩称:(一)泓奥公司不应向宋涛支付涉案项目酬金。根据宋涛与泓奥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的《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高背压供热项目与宋涛专家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约定,宋涛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其参与项目并提供技术支持。本案中,涉案项目由泓奥公司自行承揽、独自实施,宋涛未参与该项目,故泓奥公司不应向其支付酬金。(二)两涉案软件系由泓奥公司独立研发。1.泓奥公司系两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宋涛单方面主张其对该两款软件享有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关于“用于黄台公司的涉案高背压供热机组运行优化系统和安全预警系统软件技术系由宋涛研发”的认定错误。2.关于两涉案软件著作权权属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三)宋涛无权向泓奥公司主张涉案项目酬金,故泓奥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滞纳金,且宋涛主张的滞纳金过高,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调整。
泓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宋涛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宋涛负担。事实与理由同泓奥公司针对宋涛上诉请求的答辩意见。
宋涛辩称:(一)宋涛虽然没有参与涉案项目,但泓奥公司仍需支付酬金。1.多年来,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宋涛提供技术,泓奥公司开发市场,宋涛对泓奥公司的商务活动从不参与和干涉,所以宋涛本就不可能承揽和实施涉案项目。2.宋涛之所以没有参与涉案项目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是由于泓奥公司刻意隐瞒其与黄台公司签约的事实,而且两涉案软件已经非常成熟,不需要单独针对涉案项目进行研发和人员培训。(二)两涉案软件并非泓奥公司独立研发。1.该两款软件系宋涛通过大量的实验和计算开发而成,首次运用在石家庄鹿华电厂项目中,后经过多年实施不断优化完善。2.宋涛同意泓奥公司就两涉案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宋涛放弃了该两款软件的著作权。3.宋涛对两涉案软件的修改有决定权。
宋涛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宋涛起诉请求:1.泓奥公司向宋涛支付黄台公司软件技术服务提成报酬暂计164.7万元(以合同实际付款金额计算,计算方式为合同标的额549万元的30%);2.泓奥公司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泓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为:2012年开始,宋涛与泓奥公司开始合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分别为《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与宋涛专家协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和合作协议。高背压项目已成功在十多个电厂成功实施,泓奥公司一直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向宋涛支付报酬。后,宋涛得知黄台公司使用了其软件,但泓奥公司向宋涛隐瞒了该事实,泓奥公司应按约定向宋涛支付报酬和滞纳金。
泓奥公司原审辩称:宋涛要求泓奥公司支付涉案项目技术服务酬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宋涛并非是两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6月12日,泓奥公司(甲方)与宋涛(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了更大限度的发挥泓奥公司的商务平台和宋涛技术优势的作用,取长补短,把高背压供热项目做大做强,双方认为应继续执行2012年10月29日双方签署的《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与宋涛专家协作的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经协商签订以下补充条款:一、工作范围。汽轮机背压供热项目中的技术内容(含厂内热力系统软件和热网管理软件和控制部分软件部分等)是本次协议的工作范围。二、工作分工。1.甲方工作义务与责任:(1)利用甲方的商务平台和宣传能力,大力推销与宣传‘背压供热’和‘空冷供热’项目,截止到2020年,每年推销项目应不断递增,在2015年推销3台机组的基础上,每年递增至少1台,到2020年力争达到每年至少7台及以上。(2)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内容,甲方可以把技术内容申请专利,专利发明人应有乙方姓名。产权归甲方所有。条件是:甲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对乙方兑付相应的费用。(3)组织足够的技术人员按乙方提出的各个技术方案进行工作。并接受乙方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为保证乙方全面掌握技术工程进程及时解决关键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等。要求每个技术人员应把每个项目的资料、进度、关键点、节点、计算过程以及结论等,必须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微信传递给乙方,通过审核后方可向用户提供。不允许甲方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外进行类似工作,当工作中出现不该出现的问题后又返回来由乙方出面解决的情况发生。(4)为乙方提供出差、工作便利条件。2.乙方工作义务与责任:(1)对‘背压供热’和‘空冷供热’项目,进行全方位的人员技术培训,使技术人员和推销人员能逐步全面掌握技术要点,并能逐渐达到全面掌握技术。并对项目的技术问题负有技术责任。今后目标为:如乙方退出,甲方能独立、正确的完成以上全部工作并能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异常和障碍。但是对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乙方有权建议甲方调离不合格人员到更合适的地方工作……(3)基本掌握了‘背压供热’和‘空冷供热’的技术要领后,尽量使更多的人员能独立到现场工作熟悉电厂工作特点。对现场出现的异常与问题应及时反馈,及时提出解决方案。(4)项目中需要软件进行技术支持的,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软件的计算要求和计算方法,原则上未经过乙方同意的计算进程和方法不得修改,未经同意随意修改后出现的问题由修改人承担。由于不同机组要求的软件并不完全相同,如果用内容近似的软件用到同系列机组上,必须经乙方同意并修改后才能使用,否则出现异常由责任方承担。当甲方人员全部掌握了技术之后(考核合格)才可以自行修改。三、费用的支付。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过去已接触并做过技术交流项目,均以合同额的25%作为乙方的酬金,今后新上项目以合同额的20%作为乙方的酬金,此酬金是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所得税由甲方代缴(以下所属酬金均为税后)。酬金将根据项目用户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按比例及时(到款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2.当出现EPC整体承包项目时,由于工作量的增大,每台机组一律按税后净酬金170万给予乙方。不考虑每台机组总承包合同额的大小。”补充协议附件1中共包含47个项目,双方均确认未包含涉案项目。
2018年2月11日,泓奥公司(甲方)与宋涛(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一、总体框架。1.鉴于甲方与乙方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适应甲方工作重点的调整,甲乙双方的合作也应当进行一些调整。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甲方的商务平台和较强的销售公关能力,同时发挥乙方的技术优势,双方在取长补短、互利互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继续合作,合作方式由紧密型改成松散型合作方式。2.甲方邀请乙方作为甲方的特约技术总顾问(汽机侧),为甲方提供技术顾问服务。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按月发放酬金。3.今后的合作模式改为:乙方提出的各项节能项目,将根据一事一议,分别签订技术协议。达成共识的项目,按协议进行。未达成共识的项目(乙方提出协议框架后,15天内仍未达成共识时),甲乙双方可以各自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进行,互不干涉。4.乙方曾为和将为甲方提供的全部技术(不管是否申请过专利或未申请过专利的技术),甲乙双方都享有使用权。如果第三方使用,甲方向第三方使用专利的单位提出专利转让费或专利使用费时,乙方不反对。5.甲方之前所欠乙方的酬金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结清,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结清时,应当给与乙方补贴。二、乙方的技术顾问服务内容。1.进行全方位的人员技术培训,使技术人员和推销人员能逐步全面掌握技术要点,并能逐渐达到全面掌握技术。今后目标为:如果乙方退出,甲方尽量能独立、正确完成以上全部工作并能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异常和障碍。但是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乙方有权建议甲方调离不合格人员到更合适的地方工作……三、甲方的工作义务与责任。1.甲方应最大能力发挥自身优势,发挥商务平台和销售能力的特点,积极推广乙方提出的各种节能项目。每个项目每年至少推广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果乙方提出的项目未能通过平台推广出去,未能抢占到市场或仅仅每年一个项目只能推广一个或没有时,乙方可以向其他单位推荐相应技术并给与技术支持,也有可能退出合作。2.甲方应按每项协议约定的内容对乙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原则上按项目毛利润的30%提成……四、知识产权归属与技术推广。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新提出的技术创新甲方可以继续申请专利,所取得的专利权归甲乙双方所有,并共同享有使用权。如果甲方未能做到以上第三项1条款,乙方将不再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退出合作。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分别实施项目,互不干涉。在双方协议生效后,甲方对乙方提出有市场价值的项目应积极推广,第一年内应至少推广一项,第二年推广两项,并力争逐年增多。达不到目标时,乙方可以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有可能退出合作。五、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1.乙方技术服务费按技术项目的个数分别支付,同一技术项目如果可以用于几台机组或几个电厂时,费用将按甲方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分别累加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凡是乙方提出的技术项目,原则上以合同的毛利润额的30%作为乙方的酬金。此酬金是个人所得净额。酬金将根据项目用户实际支付后的到账日期,给付达90%后半个月内,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2018年起新签技术服务项目(含已签署的喀什项目),如果是由于甲方内部管理造成的未按约定日期付款,视为违约。逾期六个月内的,每日按欠款的0.0003支付滞纳金,一年以内的每日补贴按欠款的0.0004支付滞纳金,两年以内的按每日补贴欠款的0.0005支付滞纳金。两年以上的按每日补贴欠款的0.0006支付滞纳金。直至酬金到位后停发滞纳金,以上逾期付款补贴分段计算。原协议约定的真空提高系统未执行完的,继续执行原约定,即单台项目12万元(税后)。2.项目来源于乙方,已经完成工作或即将完成的项目(喀什、伊犁、滕州报告)不再签订协议。仍按照原协议中的有效收入的25%计取费用。3.今后项目,在进行项目前,先行签署技术协议,然后进行工作,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未签署协议的各自实施,互不干涉。六、其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废除原有相互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原有未完成和正在进行的项目继续完成(主要包括:喀什、延吉、滕州报告、伊犁技术服务),相关协议继续有效至项目终结。”
2018年1月9日,黄台公司与泓奥公司签订承揽合同,项目为“#7机组高背压供热机组优化运行指导系统改造”,承包费用为158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包括高背压供热机组运行优化系统(V1.0)157万元,计算机等硬件1万元。承揽人包工包料。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按《DLJ58-19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7机组高背压供热机组优化运行指导系统改造技术协议》执行。
2018年5月17日,黄台公司与泓奥公司签订承揽合同,项目为“#8机组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运行监测系统改造工程”,承包费用为156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包括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预警系统(V1.0)154万元,计算机等硬件2万元。承揽人包工包料。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按《DLJ58-19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8机组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运行监测系统改造工程技术协议》执行。
2018年7月4日,黄台公司与泓奥公司签订承揽合同,项目为“#7机组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运行监测系统项目”,承包费用为108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包括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预警系统(V1.0)106万元,计算机等硬件2万元。承揽人包工包料。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按《DLJ58-19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7机组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运行监测系统项目技术协议》执行。同日,双方另签订“#8机组高背压供热机组优化运行指导系统项目”的承揽合同,承包费用为127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包括高背压供热机组运行优化系统(V1.0)125万元,计算机等硬件2万元。
上述合同均已履行完毕,黄台公司向泓奥公司足额支付了合同价款。
2017年4月25日,泓奥公司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分别为“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预警系统V1.0”(登记号2017SR139704)和“高背压供热机组运行优化系统V1.0”(登记号2017SR137760),著作权人为泓奥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宋涛与泓奥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2018年2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涛能否依据上述协议向泓奥公司主张黄台公司项目的酬金。首先,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宋涛与泓奥公司早在2012年10月29日就签署过框架协议,双方的合作模式持续表现为,宋涛提供“汽轮机背压供热项目中的技术内容(含厂内热力系统软件和热网管理软件和控制部分软件部分等)”,泓奥公司利用“商务平台和宣传能力,大力推销与宣传‘背压供热’和‘空冷供热’项目”,通过现有证据可以明确得出用于黄台公司的涉案高背压供热机组运行优化系统和安全预警系统软件技术系由宋涛研发。泓奥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与上述系列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存在矛盾,反而能够进一步佐证上述认定事实。其次,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原有合作协议终止。泓奥公司与黄台公司项目签订的四份承揽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9日、5月17日和7月4日,因此,对于1月9日的承揽合同,宋涛应依据补充协议主张酬金;对于5月17日和7月4日的三份承揽合同,宋涛应依据合作协议主张酬金。最后,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黄台公司项目作为协议签订后的“新上项目”应“以合同额的20%作为宋涛的酬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故泓奥公司应支付宋涛的酬金为158万元×20%=31.6万元。同时,补充协议对于泓奥公司迟延支付宋涛酬金未作出明确约定,宋涛要求泓奥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今后项目,在进行项目前,先行签署技术协议,然后进行工作,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未签署协议的各自实施,互不干涉”,泓奥公司对宋涛的相关技术“共享使用权”,对于泓奥公司未与宋涛协商而径自利用其技术对外承揽业务的情形亦未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宋涛无权就泓奥公司于5月17日和7月4日自行签订并实施的三份承揽合同要求泓奥公司支付酬金。宋涛提供的其与泓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并不能推翻上述协议中的约定,不足以证明其有权要求泓奥公司支付该三份承揽合同的酬金。因此,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涛酬金31.6万元;二、驳回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623元,由宋涛负担9623元,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宋涛、泓奥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2012年10月29日,泓奥公司(甲方)与宋涛(乙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双方良好的合作,建立更加稳固的协作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权益等相关事宜一致约定如下:一、合作目的、内容与模式。乙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自身积累的有关发电行业的技术产品、技术方案与甲方紧密合作,以推动甲方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甲方充分发挥平台价值,极力推广双方认可的产品和技术,达到共赢的目的。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案,方案技术成熟度高,在乙方指导下全部由甲方独立完成的项目。该类项目由乙方开发和研究,技术来源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对此类项目继续完善、技术更新。此类项目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第一发明人为乙方,此类项目成熟度较高且独立核算,可以在电厂进行规模推广。甲方负责项目的市场推广及实施。第二类: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案,方案技术成熟度高,甲方能独立完成,且乙方有能力提供必要设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采购乙方设备。按市场自由贸易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双方签署产品采购合同,价格优惠。第三类:项目的创新与研发;日常的技术咨询、指导;技术方案提出、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以及公司相关产品技术的创新、成熟和提升等。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乙方帮助甲方不断地创新与研发出适应不同机组的新型项目或衍生系统。项目开发前期,乙方应当提供项目所必须的技术方案的论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的理论计算、设备和系统的设计计算、项目实施中的技术咨询、指导等,以使甲方能够按要求实施项目。当项目实施成功并成熟后转入到‘第一类项目’中。三、权益事项。1.第一类项目:按照项目个数,甲方向乙方采取定额支付费用的方式,具体额度参考产品的合同额、节能效益、产品毛利水平等因素,按双赢的目标,在项目实施前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乙方创新和开发项目(第三类项目),如果实施后已经成熟的项目转入到第一类项目中,也参照上述原则实施。2.第二类项目:完全按市场规则进行,甲方需要的设备如果从乙方采购,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和合同,并按合同和协议内容实施。3.第三类项目: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不断地提供新开发的节能项目,提供保证公司业务开展需要的服务。对此项工作,甲方不再按项目支付费用给乙方,而按额度25.2万元/年支付给个人……”
泓奥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两涉案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权利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
二审中,宋涛陈述:其是汽机专业的专家,曾就职于山东电力研究院,于2007年1月退休。自2012年起,其与泓奥公司开始共同研发两涉案软件,宋涛提出软件研发的技术路线,由泓奥公司招聘的编程人员按照宋涛要求的算法、框架、逻辑关系、调取数据条件和数据处理精度、危险数值边界限定等编写软件源代码,至2014年完成了开发工作。宋涛与泓奥公司共同合作了十几个电厂机组改造项目,期间,宋涛就真空提高系统技术和高背压供热技术对泓奥公司的人员进行了培训,两涉案软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迭代,现已相对成熟。双方之前的合作项目一般同时包括硬件设施的改造(包括汽轮机改造、凝气机改造、管路铺设、硬件采购等)和软件系统的交付,而涉案项目并不包括硬件设施的改造。宋涛确认其未参与涉案项目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泓奥公司认可涉案项目的合同标的为软件系统,但并不认可宋涛对两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泓奥公司称由于每个电厂高背压供热机组改造项目的具体参数不一样,需要有针对性地研发不同的高背压供热系统,两涉案软件系其接到项目后独自进行的研发。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均于民法典施行前签订,且涉案项目的履行和交付时间也早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泓奥公司是否应就涉案项目向宋涛支付酬金和滞纳金。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宋涛与泓奥公司自2012年以来先后签订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三份协议具有连续性和承接性,从三份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多年来的合作模式为:宋涛作为技术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的创新和研发,提供发电行业真空提高系统和高背压供热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对泓奥公司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泓奥公司负责推销与宣传背压供热和空冷供热项目,并向宋涛支付技术服务费。该三份协议关于技术服务费的约定各不相同,既有按承接项目合同金额的提成,也有按月固定发放的酬金。宋涛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向泓奥公司主张164.7万元酬金,而泓奥公司则认为涉案项目与宋涛无关,无需支付酬金。因此,判断泓奥公司是否应就涉案项目支付酬金的前提是,涉案项目所涉技术是否属于泓奥公司与宋涛约定的合作内容。
首先,泓奥公司确认其向黄台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为两涉案软件,并不包括硬件设施的改造。其次,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汽轮机背压供热项目中的技术内容(含厂内热力系统软件和热网管理软件和控制部分软件部分等)是本次协议的工作范围。”第二条约定“项目中需要软件进行技术支持的,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软件的计算要求和计算方法,原则上未经过乙方同意的计算进程和方法不得修改,未经同意随意修改后出现的问题由修改人承担。”可见,双方明确约定合作期间汽轮机背压供热项目的软件支持系协议的工作范围,宋涛需要提供相关软件的专业技术支持,且对软件的修改具有决定权。再次,宋涛称在其提供双方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软件支持的过程中,由其提出技术路线、逻辑框架以及具体参数设置,由泓奥公司招聘的人员负责程序编写。宋涛的该主张与其技术背景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模式相吻合。最后,泓奥公司主张两涉案软件系针对涉案项目开展的专项开发,宋涛并未参与。泓奥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两涉案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然而涉案项目四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泓奥公司的主张与在案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泓奥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黄台公司交付的软件超出了泓奥公司与宋涛约定的范围。综上,依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涉案项目所涉技术属于泓奥公司与宋涛约定的合作内容。
关于泓奥公司应支付的酬金数额。鉴于涉案项目四份承揽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9日、5月17日和7月4日,而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月11日,该协议第六条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废除原有相互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因此,结合双方协议内容,涉案项目的酬金应以2月11日作为时间节点具体分析。其一,根据合作协议的第一条,自2018年2月11日起宋涛与泓奥公司的合作方式由“紧密型”变为“松散型”,宋涛作为泓奥公司的特约技术总顾问,为泓奥公司提供的是技术顾问服务。其二,合作协议约定“今后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未签署协议的各自实施,互不干涉。”“乙方曾为和将为甲方提供的全部技术,甲乙双方都享有使用权。”在双方明确泓奥公司对宋涛提供的技术享有使用权,且对于未签署协议的项目“互不干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在2月11日之后签订的三份承揽合同不作为计算酬金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宋涛要求泓奥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就涉案项目于2018年2月11日之后签订的三份承揽合同向其支付酬金及滞纳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三,泓奥公司与黄台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承揽合同,时间早于合作协议签订时间,应根据补充协议的内容确定酬金数额。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今后新上项目以合同额的20%作为乙方的酬金。”该承揽合同标的为158万元,原审法院据此计算得出泓奥公司应向宋涛支付31.6万元酬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泓奥公司上诉认为,宋涛未参与涉案项目故不应获得酬金。该主张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宋涛以其与泓奥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起诉主张软件技术服务提成报酬,不涉及确认两涉案软件权属的诉讼请求。在泓奥公司明确辩称权属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情况下,二审中亦不能对此进行审理。此外,本院认定泓奥公司向黄台公司交付的软件属于泓奥公司与宋涛的合作范围,亦不必然影响泓奥公司登记的两涉案软件权属的认定。故,对于宋涛系两涉案软件共有著作权人的上诉主张,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宋涛、泓奥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宋涛负担16779元,由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瑞梅
书 记 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