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0A-1。
法定代表人:陈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5.5元,减半收取427.75元,由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磊审判员周平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白 宇
书 记 员 刘 志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