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国广瀚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假日南街6号之四B207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巍琳,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昭辰,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播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永和国际广场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石晓兵。
原审被告:广东南方传媒新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栋3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琦,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国广瀚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瀚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播中心(以下简称河南广播电视中心)、原审被告广东南方传媒新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传媒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7日询问当事人,国广瀚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巍琳、林昭辰,南方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到庭参加询问。河南广播电视中心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询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广瀚荣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南方传媒公司同意国广瀚荣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国广瀚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到案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国广瀚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88.84元,减半收取18544.42元,由广东国广瀚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88.84元,减半收取18544.42元,由广东国广瀚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詹靖康
审 判 员 张本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伟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