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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秀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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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31 11:55:2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2层1202-34。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秀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带桥街27号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741号14幢149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741号6幢16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8号2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任登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秀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域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海公司)、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秀域公司将三快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三快公司是美团网及其移动端应用的经营主体,其诉讼请求指向的《美团商户管理制度》《美团商户服务协议》等亦涉及美团。因此,秀域公司的诉讼主要指向美团网(由北京三快公司作为ICP备案主体的互联网平台),三快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此外,本案所涉美团网的服务器存储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路××号××号××楼,即信息设备所在地为北京市。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管辖。(二)秀域公司主张汉海公司和互诚公司在不同时间运营平台与其发生交易,结合秀域公司的证据,秀域公司是基于合同关系对汉海公司和互诚公司提起诉讼,但是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垄断侵权之诉,汉海公司和互诚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原审法院以汉涛公司、汉海公司和互诚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为由认定本案管辖权缺乏根据。

秀域公司未作答辩。

汉涛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未作陈述。

秀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秀域公司起诉请求:1.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行为,即认定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美团网、大众点评网及其移动端应用和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美团商户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五)项,及《美团商户服务协议》8.10条和10.2条无效;2.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行为,即协助秀域公司退出平台,停止展示秀域公司540家门店在平台上的全部展示信息;3.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消除垄断侵权行为的影响,即在平台首页连续三个月向所有商户公布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平台使用商户信息规则”和“商户退出平台规则”;4.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向秀域公司赔偿因捆绑销售行为造成的损失81.5万元;5.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赔偿秀域公司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事实和理由: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为关联企业,均属于美团点评集团的附属公司,共同运营美团网、大众点评网及移动端应用和互联网平台。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在相关市场,即中国“美业到店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2年,秀域公司在涉案平台工作人员的推介下,将所有门店免费入驻平台。2016年互诚公司代表平台与秀域公司签订合同,秀域公司为所有门店购买了平台提供的商户通服务,有效期为一年。秀域公司逐年减少购买商户通的门店数量。2018年,平台将交易主体变更为汉海公司。截至2021年9月,秀域公司共计曾为581家线下门店购买过商户通服务,所有门店的服务期均已届满。秀域公司认为,汉涛公司、三快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设置门店退出平台障碍,强制将秀域公司门店信息与平台信息捆绑展示,间接限定秀域公司只能与其交易,且违反美容行业消费习惯,将多项服务捆绑纳入“丽人商户通”产品,实施捆绑销售,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

三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秀域公司将三快公司作为被告起诉,纠纷主要指向美团网(三快公司作为ICP备案主体的互联网平台),而三快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且本案涉及的美团网的服务存储器存储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路××号××号××楼,即本案信息设备所在地亦为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综上,三快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秀域公司主张三快公司、汉涛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共同实施了垄断侵权行为,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故秀域公司有权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鉴于汉涛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故秀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三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秀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美团招股书、商户入驻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协议订单确认函、美团主体变更书等证据。美团招股书显示三快公司、汉涛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均为美团点评的集团成员公司或附属公司。商户入驻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协议订单确认函显示系秀域公司与互诚公司签订。美团主体变更通知书显示《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附属协议的合同主体统一变更为汉海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三快公司的上诉意见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汉海公司、互诚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原审立案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原审法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作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虽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本案系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主要审查的是原审法院立案时对案件管辖权的裁定是否正确,故本院适用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有关管辖的规定对本案作出评判。

(一)汉海公司、互诚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适格问题应否予以审查,应当以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为依归,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情形加以判断。具体而言,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待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再行审查。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秀域公司指控三快公司、汉涛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秀域公司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三快公司、汉涛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均为美团点评的集团成员公司或附属公司,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系由秀域公司与互诚公司签订,后合同主体由互诚公司变更为汉海公司,故可以认定汉海公司、互诚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虽然秀域公司与汉海公司签订了合同,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情形下,秀域公司选择提起本案侵权之诉亦为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尊重和支持。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秀域公司主张三快公司、汉涛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共同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汉涛公司、汉海公司、互诚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三快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三快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快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袁晓贞

员 单 立

员 李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明月

员 王 燚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