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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腾天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叶云裳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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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9 17:45:52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腾天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嘉友国际大厦916室。

法定代表人:胡广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合成,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云裳,女,194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新发,男,193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安腾天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云裳、姜新发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洪、宋合成,叶云裳及叶云裳与姜新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叶云裳、姜新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证据及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对申请号为201710344068.5、名称为“一种微波衰减型高稳相、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并非职务发明的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将涉案专利申请与安腾公司已授权的专利号为201510284770.8、名称为“一种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及通信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关联专利)进行比对,并由此认定涉案专利申请不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方式错误。(三)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不相关是错误的。两者涉及的技术领域完全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同一属性和类型的产品的基本相同的技术问题,且涉案专利申请在背景技术中引用了关联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关联专利作为唯一比对文件,评价涉案专利申请创造性,否定了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4和6-7的创造性。(四)原审判决对于叶云裳和姜新发在安腾公司的本职工作的认定错误。(五)涉案专利申请与叶云裳、姜新发在安腾公司的本职工作和交付的任务相关,且主要利用了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叶云裳、姜新发共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涉案专利申请涉及的天线并非CLX-A天线的改进和提升,与关联专利不存在相关性。(二)叶云裳对于安腾公司所负有的工作职责,仅是将CLX-A天线产品化,涉案专利申请是叶云裳、姜新发带领其团队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和条件从事的新技术研究,与安腾公司无关。(三)安腾公司不知道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未指派工作任务,也没有为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提供物质条件。叶云裳、姜新发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计算机仿真平台、特殊微波材料研发基地、电装和集成以及射频性能测试系统等的提供者并非安腾公司。(四)叶云裳、姜新发提供的十多份书证及四位证人证言,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并非职务发明创造。(五)CLX-A天线是安腾公司唯一的业务工作,安腾公司原审提供的证据9-2内容前后不衔接,编号不连贯,明显造假。(六)叶云裳、姜新发仅只是电磁场和微波领域的专家,涉案专利申请的创新需要各方面的知识和技术,需要学科交叉与合作,四位证人是形成涉案专利申请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和支持。他们既非安腾公司的雇员,也未从事CLX-A天线产品化有关的工作。

安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安腾公司起诉请求:1.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安腾公司所有。2.叶云裳、姜新发承担安腾公司的合理支出4150元。3.叶云裳、姜新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安腾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是从事通信技术研发的科技型公司,主要研发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及设备,自成立以来已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研发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目前安腾公司拥有3件发明专利和1件实用新型专利。(二)叶云裳为安腾公司发起人之一,且持有安腾公司50%股份,担任安腾公司技术研发负责人和技术总工程师,负责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的研发工作,并从安腾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是安腾公司员工。姜新发担任安腾公司技术工程师,主要负责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研发的技术仿真计算工作,并从安腾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是安腾公司员工。(三)叶云裳、姜新发将与安腾公司其他员工共同研发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的职务技术成果,于2017年5月16日以叶云裳、姜新发作为申请和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申请。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指出,涉案专利申请是对关联专利的进一步改进,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技术方案密切相关。4.涉案专利申请是叶云裳、姜新发与安腾公司其他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安腾公司所有。5.涉案专利申请是叶云裳、姜新发与安腾公司其他员工主要利用安腾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安腾公司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专利申请是叶云裳、姜新发在执行本单位即安腾公司的任务作出的,且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叶云裳、姜新发原审辩称:不认可安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叶云裳、姜新发均为中国航天集团第五研究院退休职工,且叶云裳退休后在多家企业担任技术顾问,叶云裳、姜新发不具备安腾公司员工身份。叶云裳以技术出资,作为股东身份成为公司总工程师,与安腾公司实际并未发生雇佣关系,不是专利法意义上安腾公司员工。姜新发与安腾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是安腾公司员工。(二)叶云裳、姜新发研发涉案专利申请并非完成安腾公司工作任务,安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叶云裳、姜新发下达研发新产品任务。(三)虽然涉案专利申请和关联专利都应用于导航卫星终端接收领域,都侧重其高精度,但涉案专利申请的设计原理、设计途径、主要结构、材料都和关联专利完全不同。(四)叶云裳、姜新发研发涉案专利申请并未使用安腾公司物质条件。涉案专利申请是叶云裳、姜新发以自己的知识、使用自有设备、利用自己组织的团队资源、自主投入资金研发的结果。综上,涉案专利申请是叶云裳、姜新发的个人发明,与安腾公司无关。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及技术方案、原理

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5月16日,申请人为叶云裳、姜新发,目前尚在申请阶段。

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微波衰减型的高稳相,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包括扇面十字振子、半开口圆腔、抑径板、微波衰减板、引向板以及极化隔离功分模块;其中,所述半开口圆腔底部中央区域安装有4个支撑柱体组件,所述扇面十字振子包括4个单元振子,每一个单元振子安装于一个所述支撑柱体的顶部,并保持距腔底同高;所述扇面十字振子的顶部安装有所述导体引向板,所述导体引向板与所述扇面十字振子通过一介质圆环共轴绝缘安装;所述抑径板间隔预定距离且同轴安装于半开口圆腔的下底面,并通过支撑柱体组件与半开口圆腔保持微波地电位;所述微波衰减板紧靠设置于所述抑径板下底面;所述抑径板和微波衰减板分别印制于微波介质板上,两两共轴安装成一独立的微波模块;所述极化隔离功分模块设置于所述微波衰减板的底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扇面十字振子由4个单元振子组成;其中,任一单元振子为1个扇面角近90°且折弯成钝角的扇形金属角片,4个单元振子置于一水平面内,水平中心线两两正交,二正交扇面振子通过所述的支撑杆组件实现馈电。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调节所述扇面十字振子的几何形状及支撑高度以及所述半开口圆腔的直径和深度,以控制口面辐射场的幅值及相位,使上半空间辐射方向图达到预期的赋形要求,所述赋形要求包括预定带宽、增益、覆盖角域、广角圆极化和相位中心及相频特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开口圆腔在其开口处等间距设置了轴向缝槽;缝槽的间距小于λ/4,缝槽的长度靠近λ/4,调整缝槽的间距和缝槽的长度,以最优地抑制残余杂波环边电流的生成和辐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抑径板与所述微波衰减板的有机结合成一个独立结构模块,实现了对绕射波和多径信号等干扰的超强抑制;所述抑径板为直径略大于所述半开口圆腔直径的金属圆板,所述抑径板对多径信号及杂波辐射形成第一道抑制防线,所述微波衰减板紧接于所述抑径板下面,对残余的绕射信号及杂波的传输和辐射形成第二道抑制防线,以实现了超强的抗多径和抗干扰性能;所述的微波衰减板是由一组在微波介质板上中心对称分布的,大小和形状不同的微带贴片和与其相连的微波集总元器件串、并联组成,以形成渐变的磁性阻抗表面,阻止残余杂波的传输和辐射,进一步抑制多径信号及杂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结构支撑与微波馈电的最佳融合,无须外置馈电网络实现其自匹配;所述4个支撑柱体兼作RF同轴线,其中2个为馈电同轴线,另外2个为辅助同轴线;二馈电同轴馈线的内导体延伸跨接于对侧支撑柱体且兼作辅助同轴线的内导体上,二对侧支撑柱体辅助同轴线为终端开路的短路同轴线,通过所述同轴线的感性端阻抗,以及搭接在所述同轴线端头的内导体与兼作外导体的柱体端形成的容性阻抗,调谐至串联谐振,搭接线与连接在对侧支撑柱体上的扇面振子短路,实现了微波连接,形成0°/180°的平衡馈电;二馈电同轴线中心线上预定位置有一段直径不同于中心线的阻抗匹配段,与对侧形成的RF短截线和分布电抗共同作用,无须外接匹配网络,实现了所述天线馈电同轴线对50Ω同轴线的自匹配。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兼作RF同轴线的四支撑组件与极化隔离功分模块结合,使所述天线具有双极化滤波特性;所述极化隔离功分模块实质上是一个3dB/90°的Hybrid微波组件,所述极化隔离功分模块包括两个输入端口和两个输出端口;其中,两个输入端口分别与所述支撑组件的馈电同轴芯线相连,一个输出端输出RHCP信号的与接收机相连,另一输出端连上50Ω吸收电阻,以吸收LHCP信号。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还包括低噪声信号模块,它与极化隔离功分模块连接构成有源天线,可直接与GNSS接收机相连。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线,还包括天线罩,所述天线罩用于保护天线本体。

10.一种高精度测量型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微波衰减型的高稳相,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

根据说明书记载,该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终端接收机的一种微波衰减型高稳相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为实现更优良的相位和相频特性,结合前述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知,其主要应用的原理如下:

关于稳相原理,涉案专利申请的十字扇面振子3与半开口圆腔4共同形成平口径面辐射场,该口径场分布逼近于圆波导中的H11模圆极化场。由于结构对称,其场分布也中心对称,形成近似球面波,而且随频率其等效球心也基本不变。达到了稳相天线设计要求。

关于干扰抑制原理,涉案专利申请有三种抑制干扰的方法。方法一即设置微波衰减板,微波衰减板形成的高阻抗吸收表面进一步衰减杂波和多径信号的传输和辐射。在抑径板5下设置微波衰减板6。微波衰减板上的贴片通过之间的集总电阻将它们串联,微波衰减板由中心对称分布的微带传输线和集总参数微波元器件串、并联组成,形成一个阻抗渐变的高阻抗吸收表面。高阻抗吸收表面进一步衰减杂波和多径信号的传输和辐射。方法二系在半开口圆腔上设置缝槽,从而抑制残余杂波环电流。方法三系在半开口圆腔4下设置抑径板,抑制干扰电流的后向辐射。在距半开口圆腔4底部适当距离上同轴安装了一个直径稍比腔径大的金属平板(即,抑径板5)。金属平板(即,抑径板5)安装在辐射振子下面适当位置可以把下半空间辐射完全抑制,形成理想的半球波束。

(二)关于关联专利的基本情况及技术方案、原理

关联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5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为安腾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辐射单元组件(1)、支撑组件(2)、接地板组件(3)、半开口圆腔组件(4)、极化隔离功分装置(5)和透波密封天线罩(6);

所述中心辐射单元组件(1)固定于支撑组件(2)的顶部,所述支撑组件(2)固定于接地板组件(3)中央,所述半开口圆腔组件(4)紧靠接地板组件(3)背面同轴安装,所述极化隔离功分装置(5)安装于所述接地板组件(3)的背面中心位置,所述中心辐射单元组件(1)经支撑组件(2)内置的同轴芯线与极化隔离功分装置(5)连接,天线完全密封在透波密封天线罩(6)内;

所述接地板组件(3)是上表面带有多个对称分布径向耦合板的圆形金属平板,两两径向耦合板构成截止平板波导,阻止表面波传输;

所述半开口圆腔组件(4)为多个同轴层叠带缝槽的半开口圆腔,在与接地板组件(3)组合安装时,中心部位形成短路,圆腔开口处形成高阻抗,与接地板组件序贯作用阻止杂散电流及其辐射;

所述带缝槽的半开口圆腔的腔壁上,从开口端形成等间距的一组缝槽,阻止残余杂散电流在腔壁形成环电流,所述圆腔半径和腔深及其缝槽的数量和尺寸根据需要调整,直致杂散电流辐射完全被抑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辐射单元组件(1)为中心圆对称结构,包括四个相同的折弯成钝角的扇面振子,四个所述扇面振子两两正交,构成十字交叉辐射单元。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组件(2)包括四个支撑杆,两两支撑杆正交排布,所述中心辐射单元组件(1)的每个扇形振子分别安装于四个支撑杆顶部,四个所述扇面振子与接地板组件(3)保持相同高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组件(2)的四个支撑杆中的两个相邻的支撑杆内置带匹配段的同轴芯线,所述同轴芯线的一端连接到对侧的支撑杆芯线上,另一端与极化隔离功分装置(5)的输入端相连,形成0°/180°的平衡馈电balun;另外两个支撑杆同时形成底部短路的辅助调配同轴线,所述底部短路的辅助调配同轴线通过顶部形成的分布电容使对侧支撑杆同轴芯线与其扇面振子保持微波连接,并与对侧支撑杆的同轴线形成阻抗调配网络。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辐射单元组件(1)顶部通过介质环共轴安装一个作为引向器的圆形金属板。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极化隔离功分装置(5)包括两个输入端口和两个输出端口,两个输入端口分别与支撑组件(2)的同轴芯线相连,输出端口中,输出RHCP信号的一端与接收机相连,另一个输出端口与吸收电阻相连。

7.一种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

根据说明书记载,该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在卫星导航终端的一种高抗多径的高精度测量型接收天线及通信设备,为提供一种体小、质轻、低成本的高抗多径高精度测量型天线及通信设备,结合前述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知,其主要应用的原理如下:

关于稳相原理,所述中心辐射单元组件1为中心圆对称结构,包括四个两两正交的扇面振子,构成十字交叉辐射单元,属于短、矮天线,完全中心对称结构,具有稳定的辐射相心。

关于干扰抑制原理,关联专利有三种抑制干扰的方法。方法一系通过在接地板上表面设计多个对称分布径向耦合板的圆形金属平板,两两径向耦合板构成截止平板波导,阻止表面波传输。接地板组件3是上表面带有多个对称分布径向耦合板的圆形金属平板,两两径向耦合板构成截止平板波导,阻止表面波传输。接地板3上形成的波导对于沿接地板径向传输的TE模(表面波)处于截止模状态,多个径向平板使表面波(TE模)在传输过程中被衰减,阻止了杂散辐射干扰。方法二系在接地板组件背面同轴安装半开口圆腔,阻止杂散电流及其辐射。半开口圆腔组件4为多个同轴层叠带缝槽的90°折弯的圆环。半开口圆腔组件4在与接地板组件组合安装时,形成半开口圆腔。中心部位形成短路,圆腔开口处形成高阻抗,与接地板组件序贯作用阻止杂散电流及其辐射。方法三系在半开口圆腔的腔壁上开多个缝槽,阻止残余杂散电流在腔壁形成环电流。

(三)关于安腾公司与叶云裳、姜新发关系及涉案专利申请的有关情况

叶云裳、姜新发系中国航天集团第五研究院退休职工,叶云裳于2007年退休,姜新发于2001年退休。

2014年,叶云裳以技术入股,同陈亚等人共同成立安腾公司,系安腾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关于叶云裳以何种技术入股,安腾公司主张叶云裳以全部天线技术成果入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叶云裳自认以CLX-A天线技术成果入股。双方均认可,CLX系“测量型”一词的拼音首字母缩写。

2014年11月28日,安腾公司成立,主要从事通信技术研发工作。

2015年5月28日,安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包括关联专利在内的四项专利申请,发明人为叶云裳,专利权人为安腾公司,目前四项专利均已获得授权。

安腾公司认为叶云裳、姜新发系其公司员工,且工作职责包含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并提交了(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01142号公证书、安腾公司经理胡广洪与叶云裳到上海千寻公司等单位出差的照片、公司会议现场照片、视频及会议纪要、姜新发签字的劳务报酬收据等证据。

安腾公司提交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01142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10月16日安腾公司经理胡广洪与叶云裳多次往来邮件。其中,2016年7月29日,叶云裳给胡广洪发送了主题为“测量型GNSS接收机系统性能测试大纲”的邮件,2016年10月20日,叶云裳给胡广洪、安腾公司高级顾问张一回复了主题为“安腾天线50dB天线20161012”的邮件,2016年12月28日,叶云裳给胡广洪发送了主题为“LNA技术要求”和“小型扼流圈天线测试数据对比”的邮件,2017年5月28日,叶云裳给胡广洪发送了主题为“高精度GNSS天线测绘领域介绍”的邮件,2017年10月23日,叶云裳给胡广洪回复了内容为“我们又有一件专利发明申请获准,先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需宣布作废……”的邮件。

安腾公司提交的会议现场照片、视频及会议纪要显示,2017年2月21日,叶云裳、姜新发参加了安腾公司技术会议,会议主题为“CORS(AT-CLX-A)天线问题溯源与验证测试总结”“溯源CORS-CLX-A天线接收不稳定、周跳偏高问题的验证测试结论”,2017年10月16日,叶云裳参加了安腾公司技术会议,会议主题为“CLX-A天线产品化第一阶段样件性能鉴定结论”“CLX-A天线产品化第一阶段样件比测鉴定结论”“GNSS测量型天线(CLX-A)产品化第一阶段样件性能鉴定结论及工作总结”。安腾公司另提交了一份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4.下一步技术工作安排建议:(讨论提纲)……4.5启动高精度GNSS测量型稳相天线?(叶,姜老师)”

安腾公司还提交了2015年12月24日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经友好协商,参会人员一致决定:……三、就拖欠员工工资做如下安排:1.伦兴荣、叶云裳、王晓晖的工资暂不发放,暂记公司账上。”且叶云裳在该份会议纪要“参会人签名”一栏签字。

安腾公司提交了姜新发出具的劳务报酬收据,该收据载明:“姜新发于2016年11月日(该处原文未注明)收到本人工作单位北京安腾天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作为本人在北京安腾天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研制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项目中承担技术仿真工作的劳务费。”且姜新发在该份收据上签字,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30日。

针对上述证据,叶云裳自认其自安腾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的技术研发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并且自2015年1月至7月每月从安腾公司会计夏晓娟个人账户领取劳务报酬38666.7元,后因公司运营问题停发。但叶云裳辩称其开发工作仅包括关联专利的产品化,与涉案专利申请无关。姜新发辩称其并非安腾公司员工,该份收据系受胁迫所签,即使安腾公司提交的劳务费收据是真实的,该笔费用也是姜新发研发关联专利的报酬,与涉案专利申请无关。

安腾公司主张叶云裳、姜新发作出涉案专利申请主要利用了其包括设备、数据、技术人员在内的物质技术条件,即模块化矢量网络分析仪M9371A和非线性、脉冲矢量网络分析仪N5249A、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研发测试系统的户外部分设施、用于仿真计算的服务器、用于试验比对的华信天线产品、两套美国Trimble接收机和其他一些软硬件设备,以及安腾公司的测试数据、技术人员郑树胜和高级顾问张一。为此安腾公司提交了购买模块化矢量网络分析仪M9371A和非线性、脉冲矢量网络分析仪N5249A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研发测试系统的户外部分设施的照片、(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01146号公证书等作为证据。

安腾公司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安腾公司向是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购买了模块化矢量网络分析仪M9371A和非线性、脉冲矢量网络分析仪N5249A,开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

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01146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0月31日,叶云裳与安腾公司技术人员郑树胜、高级顾问张一多次往来邮件。其中,2016年11月22日,叶云裳给郑树胜发送了主题为“放大器测试步骤”的邮件,郑树胜回复了主题为“十台天线及LNA测试记录”的邮件,2017年1月11日,张一给胡广洪、叶云裳、郑树胜等人发送了主题为“中裕LNA测试结果20170111”的邮件,附件为“天线测试报告”和“天线第四次测试数据”,2017年1月31日,叶云裳回复了主题为“中裕LNA测试结果20170111”的邮件,2017年5月4日,郑树胜给叶云裳发送了内容为“叶老师您好!这6个数据是前些天测的……您解读一下,并请把解读结果给我一份,我学习学习。感恩!”的邮件,2017年8月18日,郑树胜给叶云裳和张一发送了内容为“叶老师您好!数据是2017年8月16日晚上开始记录……文件名日期后55是原来的天线,日期后44是此次新做的天线。请您分析一下。方便时把结果传我一份。谢谢!”的邮件,2017年8月28日,郑树胜给叶云裳和张一发送了内容为“两个6小时的记录(8月25日白天)请各位行家查收,方便时请把解析结果及结论回传给我,谢谢!老天线(201M)接在主通道上,新天线(301A)在副通道上;观察主副通道的一致性。下次将传送两个新天线的记录。”的邮件,2017年9月1日,郑树胜给叶云裳和张一发送了内容为“……有空请把解析数据和对比结论回传给我,感恩!注解:201天线进天宝55板卡、30天线进天宝44板卡。”的邮件,并附了相关数据。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31日,郑树胜给叶云裳和张一多次发送关于测试数据的邮件。

针对上述证据,叶云裳、姜新发辩称安腾公司的两台矢量网络分析仪是测试设备,完全不适合涉案专利申请研发之用,且叶云裳、姜新发也从未使用过矢量网络分析仪。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研发测试系统的户外部分设施系用于关联专利测试之用,与涉案专利申请无关。安腾公司的测试数据是关联专利的测试数据,测试发生在2017年,涉案专利申请研发时间为2015年至2016年,相关测试于2016年完成,且涉案专利申请需要在自由空间用暗室测试,故涉案专利申请并未利用安腾公司的测试数据。同时叶云裳、姜新发辩称,涉案专利申请是其以自己的知识、自有的设备、自己的团队资源、自主投入的资金研发的结果。叶云裳、姜新发主张其在涉案专利申请研发中利用了两台Dell工作站、三台高配置笔记本等计算机仿真设计资源、便携式网络分析仪、法国SATIMO128探头球面近场测试场、综合近场测试场系统等天线传输和辐射性能测试设备和系统,以及包括张某、刘某等人在内的研发团队,上述设备和人员均与安腾公司无关,并提交了设备照片、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为此叶云裳、姜新发提交了张某、范某、刘某、吕某四个证人的书面证言。张某的证言显示,其系泰兴市卫通微波介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卫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受叶云裳委托,其与海宁胜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胜百公司)合作生产了四套新型微波衰减组合板,共计支出105000元,因考虑未来长期合作暂未向叶云裳收取费用。

范某的证言显示,其系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前后为叶云裳的十字结圆腔测量型天线设计过一套结构图纸,2016年为叶云裳提供了一套稳相天线加工图纸,之后图纸交由北京峻茂鸿飞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茂鸿飞公司)生产加工。自2016年1月至8月,叶云裳每月向其支付4000元劳务费。

刘某的证言显示,2016年其受叶云裳委托,帮助研制了一套LNA微波板块,用于接收卫星信号,且收到叶云裳支付的20000元作为劳务费、元器组件和材料费,并提交了北京银行电子回单相印证。

吕某的证言显示,其系峻茂鸿飞公司总经理,2016年其公司根据范某提供的图纸完成了天线的机械加工,在江苏(即泰兴卫通公司)微波介质板加工完成后,负责天线的组装和电测。因微波介质板网络安装需要网络分析仪检查,其公司通过叶云裳的关系从是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借用了一款便携式网络分析仪进行现场测试,后于同年8月向叶云裳交付了两套新天线,并提交了现场调试使用设备的仪器照片作为证据。叶云裳、姜新发亦提交了转账凭证、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相印证。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显示,北京中机科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科海公司)委托峻茂鸿飞公司研制多功能定位天线两套,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318000元,该金额与转账凭证及发票显示的金额一致。关于叶云裳、姜新发以中机科海公司名义与峻茂鸿飞公司签订合同的原因,叶云裳、姜新发解释称其与中机科海公司系挂靠关系,为方便行事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原审庭审过程中,叶云裳、姜新发申请证人张某、吕某出庭作证。证人张某称,其受叶云裳委托生产微波衰减组合板,生产图纸和标准均由叶云裳提供,共为其免费生产了四套微波衰减组合板,双方未签订合同。证人吕某称,2016年,其公司负责按照叶云裳、姜新发提供的图纸,生产除微波衰减组合板以外的硬件部分,共生产出两套产品,并收取了318000元报酬。

范某和刘某虽未出庭作证,但其书面证词均可与张某、吕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予以佐证,并形成证据链。

原审法院另查明,GNSS系英文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的首字母缩写,指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一般泛指所有卫星系统。LNA系英文lownoiseamplifier的首字母缩写,指低噪声放大器,一般用作各类无线电接收机的高频或中频前置放大器,以及高灵敏度电子探测设备的放大电路。

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各方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申请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一)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执行安腾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关于叶云裳、姜新发是否属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规定的“本单位”人员。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5月16日,叶云裳、姜新发自认涉案专利申请研发时间为2015年至2016年,故若无相反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在2017年5月16日前已研发完毕。原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叶云裳系安腾公司发起人及股东,自安腾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自2015年1月至7月领取了劳务报酬。此后双方虽然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但结合2015年12月24日的会议纪要,双方均认可劳务费系因公司运营原因暂停发放,而非永久性停发,且无证据证明截至涉案专利申请日叶云裳不再是安腾公司员工。姜新发于2019年1月30日签字的劳务费收据显示,2016年11月姜新发收到安腾公司支付的劳务费20000元,姜新发虽然辩称该收据系受胁迫所签,但无证据证明,故应认定姜新发与安腾公司存在临时性劳务关系。因此安腾公司关于叶云裳、姜新发均向安腾公司提供了劳务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虽然叶云裳、姜新发向安腾公司提供了劳务,属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规定的“本单位”人员,但还需判断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执行安腾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原审法院认为关键是审查该发明创造是否系发明人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的任务是否密切相关,即审查研发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在安腾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安腾公司分配的任务或者与其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

本案中,安腾公司提交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虽能体现叶云裳、姜新发负有研发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的任务,但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是一个大类产品的泛称,包括多种不同类型、不同原理的天线,结合会议纪要、往来邮件可以合理认定,叶云裳、姜新发仅负有将关联专利产品化即研发CLX-A天线的任务,且相关往来邮件、会议纪要均未显示安腾公司曾明确要求叶云裳、姜新发对关联专利技术原理进行改变、升级或研发新产品。安腾公司主张其会议纪要中载明“4.下一步技术工作安排建议:(讨论提纲)……4.5启动高精度GNSS测量型稳相天线?(叶,姜老师)”,证明叶云裳、姜新发负有研发涉案专利申请的任务,但该证据不是一份完整文件,既未显示会议日期,也没有叶云裳、姜新发签字,且叶云裳、姜新发对该份证据亦不予认可。故安腾公司所提证据均无法证明研发涉案专利申请系叶云裳、姜新发本职工作或者安腾公司分配的任务。

尽管安腾公司没有明确研发涉案专利申请系叶云裳、姜新发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的任务,但若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密切相关,则涉案专利申请仍可以认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需审查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是否与叶云裳、姜新发本职工作或者安腾公司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为此需要判断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在技术领域、发明构思、技术方案等方面是否直接相关或有合理延续关系。

根据前述对涉案专利申请和关联专利基本情况的查明可知,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均为一种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由于叶云裳、姜新发系通信领域科研人员,长期从事天线研发工作,退休后在多家单位担任天线研发相关的技术顾问,且该技术领域内有多种不同类型、不同原理、不同技术方案的测量型天线,因此不能仅以技术领域为依据判断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是否密切相关,涉案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叶云裳、姜新发执行安腾公司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还应具体比对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具体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原理。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在技术方案、技术原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其一,关于稳相原理。涉案专利申请利用平口径面辐射场形成了更加接近球面波的相位分布,相位更加稳定。关联专利中,仅是利用宽带扇面振子1的中心对称,形成稳定的辐射相心。

其二,关于干扰抑制原理。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不同之处是:(1)涉案专利申请使用微波衰减板的高阻抗表面特性衰减杂波和多径传输,关联专利在接地板上的多个对称分布径向耦合板的圆形金属平板,利用两两径向耦合板构成的截止平板波导阻止表面波传输,从而阻止了杂散辐射干扰。(2)涉案专利申请使用半开口圆腔下的抑径板,抑制后向辐射;关联专利,接地板组件背面同轴安装半开口圆腔,阻止杂散电流及其辐射。尽管涉案专利申请和关联专利都使用了半开口圆腔上的槽缝来阻止残余杂散电流在腔壁形成环电流,但该方法并非涉案专利申请的唯一和主要方法,涉案专利申请最主要的创造性在于使用了新型材料微波衰减板。

由此可知,尽管涉案专利申请和关联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但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的设计原理、主要结构差别较大,技术方案亦非密切相关。故安腾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系叶云裳、姜新发执行其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认可。此外,关于安腾公司称叶云裳以其全部技术入股,因安腾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认可。

(二)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主要利用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安腾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申请系叶云裳、姜新发主要利用了其包括设备、数据、技术人员在内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在设计原理、主要结构、材料、性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且叶云裳、姜新发基本说明了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过程及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故安腾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系叶云裳、姜新发主要利用了其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如下:

1.涉案专利申请是否利用了安腾公司的机器设备及人员

安腾公司主张叶云裳、姜新发作出涉案专利申请主要利用了其机器设备及人员,即模块化矢量网络分析仪M9371A和非线性、脉冲矢量网络分析仪N5249A、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研发测试系统的户外部分设施、用于仿真计算的服务器、用于试验比对的华信天线产品、两套美国Trimble接收机和其他一些软硬件设备,以及安腾公司的技术人员郑树胜和高级顾问张一。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结合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可知,安腾公司提供的两台矢量网络分析仪虽能用来为涉案专利申请天线测试驻波,但不能用来测量涉案专利申请天线的方向图和相位中心,故涉案专利申请的大部分性能并不能使用安腾公司提供的两台矢量网络分析仪完成。安腾公司虽然提交了其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研发测试系统的户外部分设施、用于仿真计算的服务器、用于试验比对的华信天线产品、两套美国Trimble接收机和其他一些软硬件设备的照片,但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主要利用了安腾公司的上述机器设备。安腾公司虽然提交了其技术人员与叶云裳的往来邮件及会议纪要,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安腾公司技术人员与叶云裳就关联专利的研发进行探讨交流,无法证明安腾公司技术人员对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有技术贡献。

且结合叶云裳、姜新发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合理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主要由叶云裳、姜新发完成,涉案专利申请的天线结构设计与辅助加工由叶云裳、姜新发委托的范某完成,涉案专利申请天线的加工与电装、微波超材料的机加、电装与电调主要由叶云裳、姜新发委托的吕某完成,射频微波、LNA微波模块部分主要由叶云裳、姜新发委托的刘某研制,微波衰减组合板主要由叶云裳、姜新发委托的张某研制。相关数据的测试一般亦应在产品生产研发中进行测量,安腾公司亦未证明叶云裳、姜新发使用其设备进行了测量。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未利用安腾公司的机器设备及人员,安腾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联专利的测试数据能否用于涉案专利申请

首先,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5月16日,若无相反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在2017年5月16日前已研发完毕,故可以合理认定,安腾公司与叶云裳于2017年5月16日之后就测试数据往来的邮件与涉案专利申请无关。

其次,对于发生于2017年5月16日前的测试数据,结合2017年2月21日和2017年10月16日的会议纪要可以合理认定,上述测试数据系对关联专利的测试数据,且安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上述测试数据与涉案专利申请直接相关。

关于关联专利的测试数据能否用于涉案专利申请,原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专利申请和关联专利的稳相原理和抑制原理有较大差别,两者的天线结构也不相同。不同结构的天线的性能不相同,展现出来的测试数据也不同,一个天线的测试数据,并不能反映另一个天线的性能。因此,叶云裳、姜新发关于涉案专利申请与关联专利在设计原理、主要结构、性能等方面差异较大,叶云裳、姜新发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天线结构与关联专利的天线结构需要分开测试调试的辩称具有合理性,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安腾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申请利用了关联专利的数据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故涉案专利申请并非叶云裳、姜新发主要利用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因此,涉案专利申请并非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安腾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安腾公司负担。

二审中,安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1.安腾公司总经理胡广洪及员工胡平至姜新发家中讨论工作的录音及文字整理,拟证明姜新发是安腾公司员工,本职工作为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仿真计算,涉案专利申请与姜新发本职工作相关,且主要使用了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3757号案(以下简称43757号案)庭前会议笔录、证据目录及证据5,拟证明本案原审证据9-2具有真实性,涉案专利申请与安腾公司下达的研发任务有关。

叶云裳、姜新发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证据1录音时姜新发已不再接触相关工作。胡广洪2019年称安腾公司为下账需要让姜新发出具收据,但姜新发本不同意出具收据并愿意返还钱款,胡广洪对姜新发进行长时间的诱导,录音系经过剪辑后的片段。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因姜新发未就该录音内容系被诱导录制及剪辑而成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证据与叶云裳、姜新发二审提交的证据12均涉及43757号案及安腾公司在本案原审中提供的证据9-2,对其证明力将与叶云裳、姜新发二审提交的证据12一并论述。

叶云裳、姜新发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2.郑树胜民事起诉状及证据;3.2017年7月7日《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4.2019年3月22日《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5.2020年2月12日安腾公司申请的《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6.2020年9月15日郑树胜申请的《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上述证据拟共同证明安腾公司知晓涉案专利申请与其无关,却恶意提起本案诉讼,以拖延涉案专利申请的审批,迫使叶云裳、姜新发与其妥协,达成其占用涉案专利申请的目的。7.欠条;8.王晓辉证言;9.公司重组和启动阶段四股东的权与责(推荐方案)。上述证据拟共同证明安腾公司欠姜新发100万元技术转让费,一直推脱公司盈利再付,至今未支付。10.聘书三份;11.证书一份。上述证据拟共同证明叶云裳并非安腾公司专职员工,退休后在多家公司任职,且仍在进行卫星研发,在安腾公司处任工程师仅是负责处理安腾公司关联专利的产品化。12.2020年6月3日43757号案的开庭笔录,拟证明安腾公司明知2020年1月18日叶云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质证意见变更说明,却在本案中进行虚假陈述。

安腾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6、10、11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1-6与本案无关。证据10、11中聘书和证书颁发时间较远,且叶云裳是否有外聘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安腾公司的员工负责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也不影响对其本职工作的认定。证书仅是对叶云裳工作的肯定,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7中伦兴荣并非安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安腾公司对外签署欠条。证据8中王晓辉的证言没有出庭作证。认可证据9、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证据9系安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就四方重组事宜,针对四方之外的协调人提出的公司重组和启动阶段四股东的权与责(推荐方案),系个人意见经四方讨论后的记录,但各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该记录对各方没有任何约束力,且该记录与本案无关。证据12在43757号案开庭笔录中并未提及,且叶云裳、姜新发的代理人在原审庭审中已经确认本案证据9-2的真实性,其庭后提交的质证意见变更不应被采纳。

本院认证意见为:确认证据1-7、9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权属认定无关。证据8系证人证言,证人并未出庭作证,真实性难以核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确认证据10、11的真实性、合法性,但由于出具日期均早于2014年,故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确认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43757号案中的证据5与安腾公司在本案原审中提交的证据9-2系同一证据,证据12能够证明叶云裳、姜新发不认可43757号案中证据5的真实性,与叶云裳、姜新发在本案原审中不认可安腾公司提交的证据9-2的真实性的质证意见一致。对于证据9-2,由于系打印件,没有叶云裳、姜新发的签字,且叶云裳、姜新发对其内容并不认可,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段记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GNSS)是以卫星为基础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系统,具有全能型(海、陆、空、天)、全球性、全天候、连续性和实时性的导航、定位和定时的功能;并能为各用户提供实时动态精密的三维空间坐标、速度和时间。GNSS又称天基PNT(position、navigation、timing)或PNOT(position、navigation、orientation、timing)系统,业已成为国家重大的空间和信息化基础设施,也成为体现现代化大国地位和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它将成为继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之后的全球第三个发展得最快的电子信息产业的经济新增长点。”[0003]段记载:“导航卫星发射信号包括载波、测距码和数据码,常称为导航电文。接收机将导航电文进行信息处理转换为位置、速度和时间的7维信息,完成导航、定位并提供时间基准。导航定位接收机是卫星导航产业中所有应用的基础,接收机天线是接收机重要而核心设备。随着应用的普及与深入,对接收机系统定位精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一种载波相位测量型接收机可实现cm乃至mm量级的定位精度,其天线是该接收机不可或缺的关键设备,对提高GNSS的载波相位测量精度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2019年1月30日安腾公司胡广洪至姜新发家中,姜新发在与胡广洪的交谈中确认其曾于2015年开始在安腾公司工作,安腾公司支付过其几个月工资,每月约3000元,并确认收到胡广洪向其支付的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以及本案案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在安腾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该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具体体现为:(一)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执行安腾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主要利用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执行安腾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叶云裳、姜新发自认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时间为2015年至2016年,叶云裳自认其此间在安腾公司任职,姜新发虽对与安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签字的2016年11月的劳务费收据,故本院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系叶云裳、姜新发在与安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期间的发明创造,本案不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判断涉案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叶云裳、姜新发执行安腾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审查本案是否属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形之一。

1.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在安腾公司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叶云裳、姜新发均为中国航天集团第五研究院退休职工,均长期从事卫星天线领域的研究工作。本院认为,关于退休人员在兼职单位本职工作的认定,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结合兼职单位的业务范围、发明人在兼职单位实际从事的工作、兼职单位的研发条件等综合予以认定。叶云裳虽为安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技术研发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但双方就叶云裳入股的具体技术、工作职责均未进行明确约定。安腾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自认,公司主要业务均与CLX天线产品相关;公司设立后申请的以叶云裳作为发明人、安腾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四项专利也与CLX天线相关;在案证据显示,叶云裳在安腾公司实际从事的工作也均与CLX天线相关。CLX天线是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的一种,涉案专利申请虽也属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领域,但与CLX天线在技术原理、技术方案、主要结构、性能上并不相同,安腾公司既不具备涉案专利申请研发的相关物质技术条件,也不没有相关人员支持,故难以将涉案专利申请认定为叶云裳在安腾公司的本职工作。关于姜新发,其与安腾公司未就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约定,其签字的20000元收据中所载“高精度GNSS测量型天线及设备项目”亦未明确具体内容,在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亦难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系姜新发在安腾公司的本职工作。

2.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履行安腾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在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中,单位主张发明创造系发明人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而完成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安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叶云裳、姜新发进行涉案专利申请的研发,故难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系叶云裳、姜新发履行安腾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系叶云裳、姜新发主要利用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物质技术条件由单位提供。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应将该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本案中,安腾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申请主要利用了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并非涉案专利申请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相关测试数据也不能用于涉案专利申请。而叶云裳、姜新发就涉案专利申请所必须的辅助工作的提供者及相关设备提供者均进行了举证,这些人员均与安腾公司无关,故本院能够认定涉案专利申请并非利用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申请既非叶云裳、姜新发执行安腾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非叶云裳、姜新发主要利用安腾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安腾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其所有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北京安腾天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原晓爽

员 徐 飞

员 孔立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小娟

员 汪 妮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