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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与王宏才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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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17:17:18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20)琼02委赔再1号
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壮,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王宏才,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
申诉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与被申诉人王宏才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一案,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6)琼02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2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9)琼委赔监5号决定书,指令本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本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王宏才于2020年2月19日以其在本次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之前,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定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王宏才在本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〇〇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准许王宏才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撤销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琼02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赔偿请求人在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赔〇デ肭笕擞种馗瓷昵牍〇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