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19)琼02委赔2号
赔偿请求人高玉梅,女,1939年8月22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赔偿请求人董玉英,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赔偿请求人李德明,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以上赔偿请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美玲,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壮,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柴华,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斯宇,该院工作人员。
高玉梅、董玉英、李德明三人因错误执行申请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7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玉梅、董玉英、李德明三人于2020年2月25日以相关争议将通过其他途径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高玉梅、董玉英、李德明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高玉梅、董玉英、李德明三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