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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准立与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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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17:05:06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张准立,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阳,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鹿回头社区二组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6796373X2。
法定代表人:赵全英,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〇遥〇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准立与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9)琼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张准立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5598.28元;二、驳回张准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中信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准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2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另,中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立案执行的有(2019)琼02执411号、(2020)琼02执48号、(2020)琼02执49号、(2020)琼02执50号、(2020)琼02执51号、(2020)琼02执56号、(2020)琼02执103号共7宗,因此,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上述7宗执行案件统一以(2020)琼02执48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信公司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案号:(2019)琼0271执836号],该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陈军于2019年8月支付50万元,其后从2019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80万元,每月月底最后一天前支付,直至全部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02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股权或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查封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7宗案件相应债务的财产。”并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发出(2020)琼02执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院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陈军汇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账户内未付房款950万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中信公司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相应债务尚未还清,需待还清相应债务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再将剩余款项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
同年3月1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之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在线下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补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进行摸底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
经执行,本案未能全部实现本院作出的(2019)琼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
2020年3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执行强制措施,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对本案未能实现本院作出的(2019)琼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赵高平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