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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明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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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17:03:27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明辉,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与被执行人王明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2018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8)琼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二、三亚金碧辉煌俱乐部经营者王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音像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亚金碧辉煌俱乐部经营者王明辉负担。…”(2018)琼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明辉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〇〇权利人音像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
另查,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琼02执154号、(2020)琼02执155号共2宗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同,因此,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对上述执行案件统一以本案案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核算,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音像协会与被执行人王明辉2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王明辉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9248元,案件的申请执行费100元,上述费用共计934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明辉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顺利实现以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相关财产,依法应对2宗执行案件标的额范围内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执行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辉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相应债务的股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明辉2宗案件相应本案债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赵高平
审 判 员   吴 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