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吉阳区政府旁三亚清平乐商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72751144。
法定代表人:陆小畅,该公司董事长,香港身份证号R907626(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和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统一社会信用911201163408792189。
法定代表人:田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平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9)琼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本金10000万元、年利率24%计付,从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以拍卖、变卖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241090股(代码:002647,简称民盛金科)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和柚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清平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琼02执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861635股(证券代码002647、证券简称仁东控股、证券账户×××;原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03211,原质押合同编码GPZY-20180311,原证券简称民盛金科,原质押数量5241090股)。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相应本案债务的财产。”并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2020)琼02执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对上述股票进行了冻结。
2020年3月20日,本院通过视频听证对双方当事人就拍卖事宜进行执行询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861635股全部进行拍卖,在每股23.67元的基础上下调10%作为起拍价,上述股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共计16747641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和柚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琼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确定的评估价格,决定对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861635股(证券代码002647、证券简称仁东控股、证券账户×××;原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03211,原质押合同编码GPZY-20180311,原证券简称民盛金科,原质押数量5241090股)进行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股票的起拍价以每股23.67元的基础上下调10%,即167476410元作为起拍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861635股(证券代码002647、证券简称仁东控股、证券账户×××;原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03211,原质押合同编码GPZY-20180311,原证券简称民盛金科,原质押数量5241090股),在每股23.67元的基础上下调10%作为起拍价,拍卖保留价为1674764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