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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明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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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17:02:09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明辉,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与被执行人王明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2018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8)琼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三亚金碧辉煌俱乐部经营者王明辉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并从其经营场所点播系统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童话》等14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表);二、三亚金碧辉煌俱乐部经营者王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音像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亚金碧辉煌俱乐部经营者王明辉负担。(2018)琼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明辉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音像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并从其经营场所点播系统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童话》、《明明白白我的心》、《梦醒时分》、《这样爱你对不对》、《聪明糊涂心》、《爱的进行式》、《路口》、《思念是一种病》、《爱的初体验》、《小宇》、《OK》、《干妹妹》、《想太多》、《秘密》等14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4200元;3、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4、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4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2020年4月7日,本院以王明辉作为被执行人的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共立案2宗,案号分别为(2020)琼02执154号、(2020)琼02执155号。上述2宗案件,被执行人王明辉拖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9248元,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共100元,上述二项共计9348元。为节约司法资源,2020年4月8日,本院以(2020)琼02执155号案,作出(2020)琼02执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辉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相应债务的股权;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明辉2宗案件相应本案债务的财产。同年4月9日,本院执行员到三亚农商银行新风支行、交通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将被执行人王明辉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348元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
经核算,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明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4元,共计4624元。此外,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明辉承担。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应将已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48元中的462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50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剩余4674元划转至相应的执行案件[案号:(2020)琼02执154号]中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已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48元中的462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
2将已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48元中的50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支付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上(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卡号:×××);
3将本案剩余的4674元划转至相应的执行案件[案号:(2020)琼02执154号]中另行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