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斌,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尚杰,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榆亚路2号鸿洲时代海岸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52876Q。
法定代表人:王大富,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莉与被执行人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洲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30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三)字第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被申请人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刘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333.58元;二、被申请人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刘莉偿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本案仲裁费3862元,由被申请人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如数向申请人刘莉偿付。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鸿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三)字第87号裁决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的中止执行。同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96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海南鸿洲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的规定,被执行人海南鸿州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三)字第87号裁决书的请求被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三)字第8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