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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宇与王一峰、陶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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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16:46:12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宇,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峰,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民,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审被告:陶万林,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上诉人刘金宇因与被上诉人王一峰及原审被告陶万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9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金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〇ЯΑ〇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上诉人刘金宇负担。退回刘金宇20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合欢
审 判 员   黎 金
审 判 员   李新建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志琴
书 记 员   吴妍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