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 > 刑事案件
黄国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1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3-25 16:35: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32号之一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黄国招,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现在美兰监狱服刑。
关于被执行人黄国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琼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黄国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二、对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电子秤1台、Honnor手机1部,HTC手机1部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由扣押机关执行。2020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招名下相应没收财产数额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至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应罚金、退赔数额的股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国招相应没收财产数额的财产。同年5月18日,本院执行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口市海垦南路支行将被执行人黄国招银行账户存款5449.16元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本〇喝衔〇,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琼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应将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被执行人黄国招的案款5449.16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被执行人黄国招的案款5449.16元上缴国库(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卡号:×××,账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赵高平
审判员   刘伟甲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