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案件
陈克军、李瑞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3-25 16:06:58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45号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陈克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瑞和,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民身份证号×××。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克军、李瑞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三亚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陈克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二、被告人李瑞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克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李瑞和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瑞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未按通知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〇低澈拖呦露员恢葱腥顺驴司〇、李瑞和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金融理财、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债权、收入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克军、李瑞和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2020年6月12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陈克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年6月1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李瑞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需追缴被执行人陈克军罚金23万元、李瑞和罚金2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将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赵高平
审判员   刘伟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〇湃〇
书记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